押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不支持
1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押金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肖某自愿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1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110元,且已当庭支付。
今年8月31日,肖某与王某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肖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以34000元的房价卖给王某。当日王某付给肖某10000元,并承诺今年10月底付清余款24000元。肖某向王某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王某买房预交押金10000元。今年10月肖某通知王某,房屋不卖了,可将10000元退回。王某以其预交的10000元押金是定金为由,要求肖某双倍返还。肖某认为押金只具有订约金的性质而非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进行调解,充分说明定金的法律性质,肖某与王某遂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