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甲方经丙方(担保人)介绍与乙方签订《委托账户管理协议书》,约定甲方以5万元资金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期货理财管理;甲方以自身的名义开设账户,乙方自行决定期货交易;乙方存入1万元作保证金和确保本金零亏损;甲方每月得本金的2%作为收益,其余部分为乙方报酬等。后乙方发生亏损终止合约,账户资金尚余30200元。甲方为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方和丙方归还全部投资款及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的《委托账户管理协议书》,名为账户管理,实为委托理财,其法律性质为委托关系。上述委托理财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甲方接受委托后,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保证本金并支付收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签订,且当事人对上述保底条款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当严格遵守。丙方作为双方担保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应当对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方的诉请应予支持。
点 评:1、本案的法律性质。该委托理财协议书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协议签订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理财之事务,双方约定了支付报酬的事项,资金的所有权人仍为委托人,双方应是一种委托关系。2、保底条款的效力。因《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且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与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抵触。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如果认定无效等于纵容当事人的背信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应以此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