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施行
我市出现首位提出复核申请者
5月12日,泰和县卢某第一个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维权,这是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第一位主张自己权利的人。
新修改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的,可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卢某于2008年4月13日在319线658km+800m处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5月9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支队申请复核。卢某于5月12日向支队提出了申请复核,支队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