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dijimao:永新在中乡政府党委副书记陈志克殴打残疾人法理不容
我叫薛小国,是严重肢残人,为护养两个小孩,借别人房子在在中乡墟场开了一家小店,艰难度日。2008年5月7日上午九点二十左右,永新在中乡政府党委副书记陈志克带领一些人来到我的小店前强行要拆掉我小店前的为了挡雨的雨棚,不容我解释便闪了我一耳光,并狠狠地把我推倒在地。因我严重肢残,双腿严重受伤,脸上留下了很对伤痕,至今疼痛难忍,看着两个嗷嗷待哺的小孩,看着党的领导干部这样对待残疾人,心寒到了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残疾人权利公约》也已正式生效,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残疾人的关心,而永新在中乡政府党委副书记陈志克殴打残疾人的行为显然是与这些精神背道而驰,作为党的领导干部真的有辱党的声誉。强烈呼吁新闻媒体对这种行为曝光,恳求组织纪检公安等部门严惩这种行为,为一个无助的残疾人讨回公道。
他人:回复 147 楼(yidijimao):都是当官的起伏百姓!
JUNY :哇,吉安现在的壮况原来如此,做领导的都这么野蛮,百姓的生活怎么过呀?哎,我父母和别人的纠纷很可能是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不了了啦.他们这样坚守"大本营",我都不知如何是好?
街道人
回复 147 楼(yidijimao):各位网友,你们好,对于小国所说的事,我作为一个在中街道旁观人员对他所说的事认为是很不负责任的。在中乡陈书记是一个非常爱岗敬业的人,因为他分管新农村建设,作为在中街道亮华美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一个月以前,他就在街道各家各户做工作,让群众配合乡政府开展街道亮华美化工作,整顿市场秩序。一个月以来,在其余各户都把违规搭建的东西拆卸后,唯独小国他家的没拆卸,并放言还说要乡政府陈志克他们来动手拆他们的,如果他们乱拆卸将让他们像死狗样……,7日,陈书记又一次在街道上耐心做工作的同时,小国他还恶语伤人,讲粗话,在百般无耐之下,陈书记还说你这人应讲文明,我们在这干工作,亮化美化街道还不是为你们好,话还没讲完,小国就上前推了陈书记一下并说你们还像怎么样吗?…… 小国,在街道上就称哑人狂人,开店不遵守市场秩序,乱摆乱占,经常赌博,在其自家房子里蓬圩时就纠集群众在玩牌九,开麻将。前一段时间,还教唆其兄弟打碎卫生院柜台,自身也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常殴打老婆。 像这种人,故意破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违反治安条例,扰乱群众生活,上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查处,还陈书记一个清白,给在中街道群众一个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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