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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将处10元罚款
中国吉安网 时间:2008-3-20 18:35:10 来源:中国吉安 作者:孙威、刘躜、记者彭健明

 

    中国吉安网讯(孙威、刘躜、记者彭健明 报道)井冈山大道改造开通以来,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人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市民对交通秩序的遵守已经陷入随意松弛的境地,严重影响了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为此,吉州区交警大队于3月10日,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予以处罚,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处10元罚款。

吉州区交警大队民警正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3月初以来,针对我市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吉州区交警大队通过法规交通安全宣传车、交通娱乐广播、电视台等宣传途径向市民告知《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促进市民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对仍然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处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处30元罚款等。

    在井冈山大道十字路口,记者采访了正在等绿灯的市民张某。他说:“对于我们来说,一下子就能有这个遵守交通秩序的自觉性比较难,被罚款确实心里难受,我也被罚过一次,但是没办法,如果没有硬性措施的确会影响我们吉安的形象。你看,我现在就能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了,所以罚款对培养市民的自觉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用的。”

    据了解,自该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吉州区交警大队已纠正非机动车辆违法2000余次、处罚8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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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按本规定的罚款标准罚款外,依法予以并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  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兜售物品的。

    第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40元罚款:

    (一)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六)有影响、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50元罚款。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长度、高度、宽度规格的;

    (三)转弯前不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六)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八)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横过机动车道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的;

    (三)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

    (四)违反非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二)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到6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到77条,有关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条款。

(值班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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