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包含多种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有相似的特征,所以将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但在刑法罪名中是没有这样一个罪名。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哪些显著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类犯罪必须同时具备4个特征,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8年至2020年,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案件15件26人,涉案金额达2.5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80%以上的投资人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这类刑事案件特点是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事件。
(记者胡正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