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高某某为大量募集资金,以江西省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宝公司)名义与天津易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易生公司)合作。同年10月起,赊宝公司在南昌各大高校通过贴海报、发传单,在各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推广方式,以“0元购车”为诱饵,向学生广泛宣传“你分期、我还款”业务。至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在赊宝公司APP上注册并选择12~24个月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电动车,并向易生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生公司向学生电话核实后放款至赊宝公司。相关学生从赊宝公司领取其选择分期的电动车后,赊宝公司前期基本按照承诺,为每月完成3-5次的朋友圈宣传任务的学生提供当月电动车月供款至还款账户。2016年6月,易生公司因认为风险过高停止审核放贷业务,致使赊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学生贷款。上述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高某某个人控制,除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业绩奖金外,其余被其个人挥霍。经审计,高某某向306名在校学生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54.8907万元,已归还月供61.233226万元人民币,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93.657474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记者罗仁瑾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