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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 新干3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08-07 09:27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吉安新闻网讯(张志勇、邹思琴)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傅某刚、皮某刚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判处傅某刚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9项罪名判处皮某刚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9.5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傅某刚刑满释放后伙同皮某刚采取笼络、利诱等方式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团伙。该组织在新干县金川镇、溧江镇、桃溪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其中,组织实施的犯罪29起、违法行为14起;插手新干县昌赣客专CGZQ-4标项目,赣江新干县和峡江县境内河道采砂项目,新干县丰瑞建材城、丰瑞府邸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恶性追砍、殴打等暴力行为,侵蚀基层政权,公然挑衅政府权威,在新干县娱乐行业、建设工程领域及招投标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新干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该组织成员还分别实施了窝藏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傅某刚、皮某刚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犯罪集团,具备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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