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社会> >正文
安福一小伙见义勇为溺亡 父母诉请轻生者补偿
2020-01-06 09:49 来源: 中国江西网

2018年12月10日凌晨,面对朋友跳湖轻生,安福县小伙叶传健奋不顾身下水救人,自己却不幸遇难。

2019年10月9日,因在死亡赔偿金上与获救女子及其“前男友”产生分歧,叶传健的父母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支付总计1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日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文/吴强记者戴平华

求复合遭拒 女孩跳湖轻生

一纸判决书,让叶永军与沈春红夫妻俩内心得到了一丝慰藉,也算是两人对儿子叶传健的一种隔空抚慰。

这纸判决书向世人传递一种人生感悟:不但要善待自己的生命,更要珍视别人的生命。

如果不是有人漠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儿子叶传健还能承欢膝下,2018年12月9日的那个寒夜也不会成为两人心中永久的痛。

叶传健出生于1994年,2016年从江西科技学院毕业后就离开了老家安福,一直在外省做测绘工作。父母想让他在家附近找工作,就叫他回来了,跟着表姐夫在宜春做事。

2018年10月,叶传健跟几个朋友商量后,决定开个指纹锁店。他们在宜春城区国际商贸城找了一家店面装修,12月7日办好了营业执照,选定了12月12日开业。

在距离开业只有3天的时候,为了感谢几个朋友在店面装修等事情中给予的帮助,叶传健请胡丽(化名)和肖叮(化名)等到宜春市宜阳新区的“鹰吧”玩,其间,大家都喝了不少啤酒。在酒吧里,胡丽遇上了林木根(化名)。此前,这两人系恋爱关系,后因故分手。当晚,胡丽多次要求与林木根恢复恋爱关系,均遭林木根拒绝。

10日凌晨零时30分许,林木根与朋友欲开车回家,胡丽见状也上了车,并用手拉扯正在开车的林木根。林木根见状便停下车,将胡丽拉下车后再开车离开。胡丽追着车跑了几步后摔倒在地,叶传健和肖叮将胡丽扶起。

被林木根拒绝后,胡丽感到绝望,突然向丰城广场的人工湖跑去。叶传健、肖叮见状,一起追了上去。追到湖边的时候,发现胡丽已走进人工湖,离岸约2米,并继续向湖中心走去。情况紧急,叶传健立马脱下外套、摘下眼镜跳入湖水中施救。

下水救朋友 男子不幸溺亡

据胡丽事后回忆,她在水里没多久,叶传健就跳下来救她。她在水里挣扎了一会儿,叶传健下来之后拉了一下她的手,然后又松开了,然后她就晕了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

肖叮称,当时她大声问叶传健:“你会不会游泳?”叶传健一边向湖心处的胡丽奔去,一边回答:“不会游泳,来不及了。”

这句话,成了叶传健留在这世上最后的一句话。

叶传健下水后,肖叮立即跑回酒吧求助。酒吧保安经理闻讯,立即通过对讲机将此事告诉了所有的保安,并命令会游泳的保安赶到现场营救。

随后,保安陈肯和张诚一前一后直奔事发地点。陈肯赶到现场,在昏暗的夜色下,看见一名女子漂在湖面上,于是,他赶紧脱下工作外套和鞋子,跳进冰冷的湖水中,迅速向女子游去。这时张诚也赶到了,也跳进湖中,协助陈肯将落水女子拉上了岸。

这时,岸上有人说,湖水里还有一个救人的男子。可是,湖面这时早已恢复了平静。因为湖水深不可测,夜色昏暗,冻得直打哆嗦的两名保安不敢再贸然下水,只得求助消防部门和蓝天救援队。

凌晨4时许,叶传健被蓝天救援队的队员打捞起来,遗憾的是,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据当时的相关报道称,12月14日,在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宜阳派出所,获救女子及其父母对陈肯和张诚表达了谢意,胡丽还说:“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愧疚。对3个救我的好人,我无以回报。今后如有可能,我愿意尽我所能,替叶传健尽孝。”

2019年1月,叶传健被宜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为“宜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死者父母起诉 索赔15万元

2018年12月19日上午,叶传健的追悼会在其老家安福泰山乡举行。现场,近千名群众沉重悼念叶传健。

失去独生子后,叶永军与沈春红度过了漫长的痛苦期。而这时,他们与获救者胡丽及其前男友林木根洽谈死亡赔偿金一事并不顺利。后经多方协调,胡丽仅支付了1万元补偿款。无奈之下,夫妻俩选择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9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叶永军、沈春红诉胡丽、林木根承担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给予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胡丽是本案的直接受益人,被告林木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叶传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两名被告对叶传健的死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儿子叶传健死亡赔偿金15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被告林木根辩称:两名被告之间不是因为恋爱关系产生矛盾,是曾经有过恋爱关系,被告林木根拒绝被告胡丽恢复恋爱关系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与被告胡丽自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叶传健因救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林木根对本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木根的诉讼请求。

说法: 被告选择逃避与知恩图报美德相悖

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流血又流泪?袁州区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传健在他人跳湖自杀的危急关头,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林木根拒绝与被告胡丽恢复恋爱关系并无不当。被告胡丽跳湖自杀时,被告林木根已经驾车离开,对被告胡丽的自杀并不知情,其对被告胡丽的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叶传健因营救被告胡丽而溺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木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胡丽作为本案的直接受益人,仅支付1万元补偿金,而且在法院合法传唤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发表意见,选择逃避的态度,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美德相悖,应当予以摒弃。被告胡丽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原告提出15万元的补偿要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胡丽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叶永军、沈春红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外,该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胡丽承担。

责任编辑:王玉梅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