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记者曾诗敏)拖欠货款10万元,被执行人石某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9月16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真是得不偿失。
石某在承建泰和县某小区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陆续购买原告江西省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截止2016年8月31日,石某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石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便一直拖延拒付,原告诉请法院。泰和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
合同规定,石某在2019年2月5日前支付拖欠江西省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约定如石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石某负担。
泰和县法院负责执行此案,并于2019年6月24日向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银行、房产、工商、保险、车辆、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泰和县法院于2019年7月14日向石某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16日,石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