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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19 08:55 来源: 吉安市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庐陵英才”计划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特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住房建设管理按照“供需平衡、高端优先、政策倾斜、优化服务”的原则,以集中建设为主,配建购买为辅,以实物售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市委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才住房的分配入住、出售、退回和购房补贴发放、退回的审核等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协调推进人才住房项目建设、移交等工作,指导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人才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立项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建设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才住房配售价格核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资金保障、购房补贴的核拨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人才住房相关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分配使用、运营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配租、配售和购房补贴管理

第六条 人才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D类人才、E类人才五大类,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配租、配售和购房补贴政策(标准见附件2),配租、配售和购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重复享受。对其他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申请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配售的应提供意向购买房屋的小区、栋号、单元号、房号和面积;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供经市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人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给予配租、配售或购房补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给予配租、配售或购房补贴决定的,人才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当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人才住房配售价格按市场价七折执行,由住建部门核定。享受标准以内的面积,按核定的配售价格结算,超过享受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一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吉安工作时间不满5年即调离本市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才办,并按人才办要求负责将其享受的购房补贴按原负担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免租、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公办院校等由同级财政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企业由受益财政以用人企业个人所得税留存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章 人才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人才政策以及人才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9年至2022年,全市新建人才住房1万套以上。

第十四条 人才住房规划建设布局应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数量和结构等相匹配,并按照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在人才住房规划建设中,应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集中建设。选择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投资建设主体,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住房。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根据人才住房的布局规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要求土地受让人必须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人才住房。原则上整栋或整单元配建并优先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三)已建商品房项目以购代建。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指定专门机构购买符合人才公寓建设标准的存量住房,转为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以划拨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的户型面积及装修(含家具家电配备)标准为:户型面积以三室两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为主,约占70%,一室一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约占10%,二室二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约占15%,四室两厅至六室两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约占5%。人才住房必须全室精装修,配备沙发、床、衣柜、书柜、书桌、餐桌、空调、冰箱、洗衣机、炉灶、热水器等家具家电,满足拎包入住的条件。人才住房装修(含家具家电配备)费用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四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配建和购买的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名下,并注明为“人才住房”。配售的人才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住房”内容。人才住房自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原出售单位按原出售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住房。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住房,按时支付租金(免租期除外)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人才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才主管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租住人才住房的;

(二)人事关系调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三)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借或者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承租人已享受购房补贴或配售人才住房,且购买的住房已交付使用的;

(七)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住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由市房管局进行运营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管理单位(机构)。人才住房维修维护费用(工程保质期内除外)和运营管理费用从人才住房租金中列支,因免租而造成的资金缺口部分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入不进行调控,专项用于偿还人才住房建设贷款,以及人才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人才住房只能实行配租,不能实行配售。

第二十六条 人才主管部门会同房管和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购房补贴、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配租购房补贴资格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住房和购房补贴,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配售配租和购房补贴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9号)

责任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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