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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发布“双十一”网购消费警示 温馨提醒:科学选择,理性消费
2019-11-11 08:16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吉安新闻网讯  记者胡静报道:为引导我市消费者在“双十一”网络购物高峰时段科学理性消费,近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往年“双十一”促销活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发出“网络购物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网上商家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等欺诈行为,科学选择,理性消费。

警示一:区分“定金”和“订金”

该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售商品要注意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通常情况下不予退还,尽量确定需求后再支付。支付过“定金”的商品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剩余款项,避免因超期未付款遭受经济损失。从去年“双十一”的投诉中发现,不少消费者把“定金”混同为“订金”,认为这是一种单方行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但这种诉求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警示二:警惕虚报特价揽客

往年的“双十一”中“1元秒杀”“零点秒杀”“整点免单”等活动,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关注。然而,有些商家却以虚假的“1元秒杀”“零点秒杀”“整点免单”为噱头引诱消费者进店消费。

去年“双十一”期间,某网店发布促销信息:“满128元加1元秒杀某品牌男士牛仔裤”。消费者刘先生被其低廉的价格所吸引,参加了此次促销活动。然而“双十一”后,刘先生“1元秒杀”的牛仔裤,物流信息始终显示为未发货,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商家所谓的“1元秒杀”活动仅是吸引消费者购物的噱头,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商家赔偿消费者刘先生的损失,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要虚报特价揽客,不要发布虚假广告,不要实施有价无货欺诈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做到货比三家,要打消贪便宜的念头。如果商品标价与实体店标价相差太大时,要小心谨慎。

警示三:商品是否完好有法可依

在以往的“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在退换货时总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家以“商品被拆封了”“标签被剪掉了”等为由,单方面认定商品不完好,拒绝履行退换货的义务,消费者往往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放弃正当的退换货的权利。

工作人员提醒,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因此,商品是否完好,不能由商家单方面确定,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协商解决。

警示四:注意促销超售不提示

去年“双十一”,张女士抢到了心仪的商品,下单半个多月都没有收到货,最后卖家通知她这款商品超售,并单方面取消了订单。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商家促销超售行为作出了限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商家不得在订单形成后以超售为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消费者如果碰到电商超售问题,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电商做出合理赔偿。

警示五:赠品也应“三包”

往年“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商家常用赠品吸引消费者,但同时又单方面规定,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

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获得的赠品,和商品一样享有“三包”服务的权利,商家要对赠品“三包”服务负责。

警示六:商家需遵守“退货”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要依法合规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要严格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妥善保留好交易凭证,要依法维权,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商家协商处理,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或者拨打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或商家所在地的12315电话进行投诉,必要时可将保存的证据形成材料,寄送给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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