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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之刘某某集资诈骗案--贪图高利诱惑,养老钱血本无归
2019-09-18 14:48 来源: 江西金融

一、案件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南昌注册成立江西珍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林公司),刘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聘用雷某甲、梁某某(均另案处理)领导的“融资团队”虚假宣传珍林公司投资经营的养老项目获得政府批文,以年息13%-2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吸收资金。

刘某某一是安排业务员到公园、公交车站、社区等老年人聚集较多的地方发放传单进行宣传,二是在一些高档酒店内组织召开大会,现场宣传珍林公司的发展前景,夸大投资养老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是安排业务经理带领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前往丰城考察、游玩。刘某某等人共计向373名老年人吸收资金3153.8万元人民币,仅将其中3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与丰城市孝庄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养老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业务提成(前期提成比例37.5%,后期提成比例20.5%)以及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22235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22日刘某某被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二、诉讼过程

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立案侦查。12月22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7月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一)引导侦查,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针对涉案财务帐目已被销毁的情况,充分听取了集资参与人代表及辩护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了集资款的数额和去向,锁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吸收资金,虽然有320万元所吸资金确实投资到了养老项目,但其余2000余万所吸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提成和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用于实际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在公安机关得到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集资线索找其调查时,刘某某隐瞒相关事实,之后潜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二)积极追赃,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本案集资参与人基本为老年人,被骗款项多为养老金,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积蓄、投资渠道不多、分辨能力弱等特点,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进行虚假宣传,造成老年人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了解到刘某某将320万元集资款支付给丰城孝庄生态园项目合伙人后,因对方隐瞒无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导致合作项目流产。为帮助这些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积极为刘某某向合作方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使刑事判决依法确认了追缴上述320万元并退赔集资参与人。

四、案件警示

近年来,民办养老服务领域成为我省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个别养老机构和打着“养老”旗号的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养老项目”“养老公寓”“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让众多老年朋友的养老钱血本无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责任编辑:黄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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