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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
2019-08-30 08:53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吉安新闻网讯  刘勇文、葛翔报道:8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令人奇怪的是,这起案件的“罪魁祸首”竟然是肇事货车上的一个钢支架托臂。

今年7月6日9时45分许,永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称,319国道线高桥楼镇大沙村移民新居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点,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但肇事车辆已离开现场。随后,民警通过受害人乘坐的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及交管平台找到了肇事车辆,并电话联系到了已在湖南的肇事司机王某,告知其发生了交通事故,需立即将肇事车辆开至永新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肇事司机王某直至当晚在永新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讯问时,才得知其驾驶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意外竟导致他人死亡,王某非常震惊,也对自己的疏忽大意感到后悔。

从受害人朱某乘坐的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中可以看到,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货车与石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路段交汇时,速度都非常快。就在一瞬间,王某的货车车厢货物(钢支架托臂)未固定包扎好从车厢内震出掉落在公路上后弹起,击穿石某重型半挂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将乘坐人朱某(石某的妻子)颈部击中,致朱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王某全然不知,径直驾车前往湖南去了。

目前,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王某在装载货物时未将货物(钢支架托臂)固定包扎好,致使钢支架托臂在运输过程中掉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交警提醒各位货车司机,在运输货物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装载货物,以免发生类似悲剧。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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