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贺洁、郭琦)6月17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集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华等9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被告人李某鑫、谢某夫、张某勇3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曾某华、李某鑫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安福县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27日,安福县豪德商贸城红都KTV股东曾某伟(在逃)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林等人发生冲突,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华,要其叫人报复对方。随后,曾某华纠集被告人李某鑫、邵某云等20余人驾驶4辆汽车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到安福县城搜寻对方,因被害人及时离开安福县城致使报复未果。随后,由邓某平带路,于次日凌晨到安福县瓜畲乡,用钢管、砍刀将张某林停在家门口的白色本田轿车砸烂。经鉴定,张某林轿车被损价格156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李某鑫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影响恶劣,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曾某华等12人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李某、谢某夫、张某勇3人还分涉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安福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