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尹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对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被告人黄某芳、刘某杨等8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黄某芳、刘某杨等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市中心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在吉州区壹加酒吧与钱某秀发生口角,并被钱某秀打了一巴掌。刘某心里气不过,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欣,要刘某欣叫人来帮忙教训钱某秀,刘某欣便联系被告人黄某芳。随后,黄某芳纠集被告人刘某杨等人来到现场,一到现场,黄某芳等人便持啤酒瓶对被害人钱某秀及其朋友周某勇进行殴打。并在周某勇等人受伤离开酒吧时,持甩棍、铁棍、石块追逐周某勇等人,致使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芳等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黄某芳等8人因琐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吉安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