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聂江龙)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王某最终同意向李某赔偿1500元。
当日,李某去王某家办事,进门后,王某家拴在前院的狗突然冲李某吼叫,受惊吓的李某赶紧躲开并随手拿起一根木棍自卫。谁知狗挣脱绳索将李某咬伤,为此李某注射狂犬疫苗花费1000余元。事后,饲养狗的主人王某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李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家养的狗拴在前院,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李某未经其同意即进入家中,属私闯民宅,其对李某被咬伤一事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进入王某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动物饲养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双方属同村村民,法院本着案结事了及睦邻友好的原则,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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