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罗刚、胡梦琪、记者颜茜)日前,吉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分别判处浙江驰某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其法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江西科某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其法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个体户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4月开始,浙江驰某公司从赵某处购买了印有“正泰”商标的塑壳断路器538只,并转卖给了江西科某公司,同时浙江驰某公司把自行生产的印有“正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201只销售给江西科某公司。江西科某公司将其中的14只双电源开关及9只塑壳断路器组装后销售至泰和县,7只双电源开关及18只塑壳断路器组装后销售至遂川县。
同年7月,吉安县公安局在江西科某公司当场扣押了印有“正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及塑壳断路器共计691只,其中塑壳断路器511只,双电源开关180只。经鉴定,查获的691只双电源开关和塑壳断路器均为假冒“正泰”的注册商标产品;销售至泰和县及遂川县的21只双电源开关及27只塑壳断路器也均系假冒“正泰”的注册商标产品。涉案的双电源开关和塑壳断路器价值为200365元。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驰某公司冒用注册商标,情节严重;且冒用后予以销售,金额较大,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并参与上述行为,故均构成上述犯罪;江西科某公司明知是假冒商品,仍予以购买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并参与上述行为,故也构成该罪;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