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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孩子房产抵押法院认定有效力
2019-04-23 08:53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吉安新闻网讯(黄卫艳)需资金周转时,父母用与孩子共有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要还钱时,又以孩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只有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否定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近日,新干法院审结了这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2016年8月,周某因从事铝合金、不锈钢加工零售经营需资金,向某银行申请借款125万元。妻子朱某承诺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周某用与妻子朱某、儿子大周、小周共有的房产担保该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小周10岁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周某与妻子朱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借款将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审查过程中,小周母亲朱某代其提交了答辩状并辩称:小周在父母抵押贷款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签署相关文书时均出于父母的授意。抵押贷款并非为小周或小周所在家庭的生活借款,而是为了生产经营,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小周的利益必然受损。父母对小周财产的处分无效,抵押未经小周同意,抵押无效,请求新干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贷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生活所需,是为了改善和提高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学习条件,是为了维护小周的利益。小周在抵押贷款时对父母用房子抵押借款,若无法偿还借款可能需卖房还债这一事实,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小周对父母用共有房屋抵押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亲自前往银行及房管部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从事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亦得到了其监护人的认可。故法院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抵押担保条件成熟,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四人共有的该房产,银行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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