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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赔偿款 孝子替父化积案
2019-04-16 08:57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中国吉安网讯(黄建林、旷健)近日,新干法院执结了一起历时12年之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聂某的儿子与申请人洪某达成和解协议后,立即支付了洪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6万元,案件在经过12年更换了数名执行法官后,终于执行完毕。

2006年3月18日,聂某雇请驾驶员罗某驾驶货车经105国道由北往南返回新干县,洪某搭乘该车返回,次日凌晨1时许,该车与停在同车道内修车由黄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随后唐某驾驶另一货车由南往北驶来与罗某驾驶的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三车及货物受损,洪某伤残三级的交通事故。经新干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罗某承担事故主要原因,黄某及唐某承担事故次要原因。因各方在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洪某遂向法院起诉。2007年2月,新干法院作出判决,洪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70余万元,由聂某赔偿39万余元,唐某赔偿10万余元,黄某赔偿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义务,为此,洪某于2007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唐某及黄某的赔偿款均已执行到位,聂某虽然与洪某在2009年1月达成过一次和解协议,但此后数年聂某只支付了1.8万元。洪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在聂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后多次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加大执行力度,但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见到执行效果,聂某本人也只是在帮人打工,收入有限,前几年妻子也查出了癌症,家庭条件更是捉襟见肘,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两年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大环境下,法院一直对惩治“老赖”保持高压态势,为此,被执行人聂某的儿子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希望对方能充分考虑自己家庭条件的情况下与其和解。执行法官将聂某儿子的意见告知申请人洪某并做了思想工作后,双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聂某的儿子也立即支付了和解协议上的赔偿款13.6万元。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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