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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04-08 07:58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讯(泰法宣)2月21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等2人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等15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午夜,被告人彭某等人在泰和一KTV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彭某与陪唱女侯某玩骰子喝酒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将侯某右耳打伤。经鉴定,侯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因打伤侯某一事找到该KTV老板,要求帮忙解决。侯某提出先拿3万元医疗费治疗,待治疗完毕后再协商处理此事,该KTV老板将此商谈结果电话告诉彭某。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与被告人杨某、张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聊起此事,十分生气,认为是该KTV的老板在背后搞鬼,想拿此事卡自己,并提出晚上去该KTV把所有的包厢开掉,把所有的陪唱女点掉,以此让该KTV无法正常经营。被告人彭某邀集高某、严某等人来到该KTV。随后,被告人高某、严某等人受彭某指使,通过电话、微信语音、短信等方式邀集被告人郭某等数十人,以唱歌为名,以人员分开的形式在该KTV开了多个包厢并占据。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何某将该KTV的312包厢砸毁,被告人肖某亦无故将该KTV国际包厢内的电视显示屏砸毁。泰和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彭某、肖某等人带走。之后,被告人何某伙同罗某等人在现场指挥被告人张某等多人将KTV多个包厢砸毁。经认定,被毁物品价值39536元。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109900元的犯罪事实以及匡某2017年1月5日晚伙同他人在泰和县城南门河边对李某等3人进行殴打,导致刘某轻伤二级、陈某轻微伤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16人为泄私愤、借故生非,邀集或者受邀集,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指挥或者直接打砸、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该罪追究1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彭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并罚;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10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罗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进行并罚;被告人匡某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匡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并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的家属与该KTV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本案中被告人人数众多,且被告人彭某、杨某等4人是纠集者并相对固定,被告人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因斗殴及伤害他人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何某等5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泰和县城区内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是恶势力犯罪。16名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有邀集者、被邀集者、现场指挥打砸者、直接实施打砸者和为打砸望风者,所有被告人分工不同,均积极参与,均认定为主犯,但在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在主犯中作用的差异予以区别量刑。法庭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立功、犯罪年龄、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

责任编辑: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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