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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2017年交房 吉安汇丰御园A区工程至今未完工
2019-03-18 10:00 来源: 吉安发布

消费遇烦恼,

维权我帮您!

今天是3月15日,

第36个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帮助吉安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解决消费维权问题,

井冈山报融媒体

在2月28日就开通了

“3·15维权直通车”,

联合相关部门一起,

帮助消费者维权。

在此期间,

井冈山报融媒体接到了许多市民

打来的消费投诉电话。

下面,

小编在这些消费投诉中,

挑选了几个典型事件,

看看相关部门是怎么回复的。

投诉事件一

刘女士是安福县丰田镇梅林村的村民,她投诉说,安福县水利局在村里的泸水河边建设防洪护堤工程,施工时损毁了村里上千棵樟树。

安福县水利局回复: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我局已获悉,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此事主要涉及到黄牛岭堤段防洪工程,该项目于去年8月进行招标,项目全长10公里左右,防洪堤高大概为3米,主要是为了保护泸水河右岸县城至梅林村六七个村庄的村民人身财产、耕地、林地安全。2014年初步规划时,防洪堤线路并未往梅林村东方向的樟树林经过。然而村里“空心村”整治时,在沙洲上安置了一块空地建房,为保护村庄,致使防洪工程线路无法避开樟树林。为此,我局召开了多次协调会,强调施工尽量避开樟树林,但发现还是避免不了。便只好选择避开大樟树,将处于泄洪区的小樟树进行保护性移栽。并向县委、县政府和林业部门上报了此事,办理相关手续。至于刘女士对移栽的樟树能否成活的疑虑,我局已经请了有相关资质的园林企业进行保护性移栽。

投诉事件二

张先生在2015年购买了吉安市汇丰御园A区的房子,当时购房合同上写明了2017年6月30日交房,但是房子却至今未交房。

吉州区房管局回复:我局已获悉张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目前吉州区政府已经成立了相关协调小组,对汇丰御园小区A区的建设工程进行跟进。目前汇丰御园小区A区工程还未完工,地下室仍在施工当中,致使无法验收,无法如期办理交房手续。

投诉事件三

2019年3月13日,欧阳先生在吉安县东南4S 店交付定金500元,准备购买一台东南Dx7。他说自己在官网上查了这款车的报价是122700元,现在进店价格却是126900元,两者相差4000多,可是两个价格的车型配置都是一样的。为此,欧阳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进店恶意加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吉安县消协回复:吉安县东南4S 店这种线上线下售价不一致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官网是厂家售价,而实体店价格则会加入店租、员工工资等费用,致使价格会比官网价格要贵。再者,欧阳先生已经向吉安县东南4S 店交付了500元定金,这一行为就表明他已经认可了实体店的售价。所以该实体店的价格高于官网标价的行为,不存在恶意加价和欺骗消费者。

投诉事件四

赵女士家住吉安县白云路农贸市场楼上,2015年购买了此房,2017年6月30日交房,但至今仍未办理房产证。

吉安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我中心已与赵女士联系,大致了解了情况。由于赵女士至今未到我中心进行办证申请,致使我中心无法了解到赵女士办理不到房产证的具体原因。所以,希望赵女士能抽空亲自到我中心提供相关事宜的投诉材料,当面交流,尽快帮她解决问题。

投诉事件五

2016年,罗先生购买了国隆·花园里的房子,现在2019年了,准备办理交房,但是小区物业却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2000元,以及装修时电梯使用费和增压费500元。如果业主不缴纳,则不给钥匙,不给办理交房手续。

吉安市房管局物业科回复:罗先生投诉中所提到的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以及装修时电梯使用费和增压费500元的情况,若业主的购房合同或者业主公约中无相关文字约定及说明,业主可拒绝向物业缴纳相关费用。而且,物业这种不缴费,不给钥匙,不给办理交房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交房应该是由开放商来办理。

投诉事件六

罗女士购买了铜锣湾雅苑1号的房子,但是现在顶楼漏水严重。

铜锣湾开发商回复:我单位已经了解了罗女士投诉的问题,工程及物业这块会及时对此事进行处理。

投诉事件七

甘女士投诉吉安市中心医院挂号不方便,有时候机器要重复刷两次卡才能进行挂号。而且昨天预约了,今天又要重新预约。

吉安市中心医院回复: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我院已获悉,挂号机器重复刷两次可能是因为网络太慢造成的,最近我院已派专门的维修团队对挂号等设备进行检修。至于甘女士所投诉的昨天预约了,今天要重新预约挂号的问题,可能是她当时已经错过预约时间或取消了预约,造成了第二天需要重复预约的情况。

投诉事件八

2016年2月,刘女士在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四平家电一楼的联通营业厅办理了360元一年的宽带,并租赁配套光猫,交付押金100元。当时联通方面承诺,若刘女士今后不再办理联通宽带,可将光猫拿到营业厅办理退还押金手续。

今年2月,刘女士决定不再续费办理联通宽带,拿着光猫到营业厅,要求联通退回押金100元。但是联通方面却称,刘女士2016年办理的宽带其实是由县广电承接的,用户交付的宽带及安装费都交给广电了,现在退押金的话,也要去县广电退。可是,刘女士在县广电退押金时,却遭到了拒绝。县广电要求刘女士出具联通当时开具的押金条,不然不能退钱。但是,由于当时联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只是口头承诺可拿光猫退押金,并没有开押金条。现在,联通和广电双方推诿,刘女士的押金也不知道去哪退。

泰和联通营业厅回复:刘女士的投诉情况我营业厅已获悉。2016年在我营业厅办理的光猫租赁,用户可凭据押金条,带着光猫到营业厅或县广电办理退还押金手续。由于刘女士说当时我营业厅未开具押金条。就目前这种情况,刘女士可联系我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同她一起去县广电办理相关手续。

新闻多一点:

2018年吉安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花40多万元买来的轿车,

却总是无故熄火;

商场专柜,竟然销售假名牌;

12岁的孩子,趁大人不注意,

偷偷网络充值万余元

……

遇到这样的事情,

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近日,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

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并对案例进行了评析。

从这些案例中,

我们或许能学到如何用

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

轿车多次熄火消协维权退款

【案情】2017年12月18日,消费者詹某在泰和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为41万元的高端轿车,在不到半年的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行驶途中熄火。车辆虽经车行和4S店吉安分店检测维修,一直未查明原因。无奈之下,2018年7月12日,詹某到当地消协求助。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开始与经销商、厂方及4S店方面取得联系。后约定再送车到赣州4S店进行检测。经检测,初步判定存在问题模块,当即对车辆的问题模块进行了更换处理。但之后不到一个月,该车在高速路上再次出现熄火,危及人身安全。工作人员再次介入调解,经多方多次耐心细致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二手车3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赔偿詹某5.3万元的损失,两项合计40.3万元。

【评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与此同时,相关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增多、调解难度增大的趋势。2018年,全市共受理汽车消费咨询投诉举报205件,这些案件反映出的消费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强制保险乱收费用、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有意隐瞒欺诈销售、售后服务缺乏诚信车辆故障屡修不好、宣传误导不兑现承诺致定金难退等等。消费者如遇上述情形,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投诉,对其中一些查证的不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2

砖厂拆除无法履约

协调退款保障权益

【案情】2018年9月,遂川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陆续接到张某等多名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因自建房所需,曾向某砖厂支付预付款,但该砖厂一直无法提供砖,也不退预付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被诉砖厂因环评未通过,被责令停产并拆除,才导致不能如期交付张某等92名客户定购的砖。且因砖厂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一时也无力归还预收款130多万元。经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协调,2018年10月15日,在被诉砖厂收到政府下拨的拆迁赔偿款后的第一时间,被诉砖厂退回了张先生等共92名客户的预付砖款,总计金额137万余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砖厂预收消费者货款而未按约定提供砖,应当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

3

消费支付无密码

账户余额竟成零

【案情】消费者万某在吉水县某酒店办理了一张预付餐卡。酒店方告知万某,卡内有1350元的无限期消费金额,卡不设密码,消费时,只需报手机号,即可从账户结账。因工作外调,万某一直未使用该卡。后回到吉水县用餐时,酒店方查询告知,万某的卡内账户余额已为“零”,并出示了账户明细清单。万某质疑:自己随身带卡,一直未有消费,也没有委托或告知朋友,且没有接收过酒店方打来的任何消费确认电话,账户里的资金怎么会清“零”?为此,万某向吉水县消协提出了投诉。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派人赶赴酒店调查处理。调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酒店方存在对预付式消费卡管理上的漏洞。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宣讲和调解下,酒店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为万某即时恢复账户金额1350元,并着手完善管理漏洞。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酒店方对预付式消费卡不设支付密码,且消费支付时不查号、不签名,不电话或短信确认的方式,存在管理上的诸多安全漏洞和潜在风险,容易被人冒充消费和产生记账错误等虚假消费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4

商场专柜销售假名牌

监管人员调解并处罚

【案情】2018年3月,消费者李某向遂川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反映,其在某商场内花费1224元价格购买的2双标注“NEW BALANCE”商标、1双标注“NIKE” 商标的运动鞋,做工粗劣,穿后不久即出现脱线、毛边等质量问题,怀疑为假冒伪劣商品。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购买的品牌运动鞋上的标识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发至该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所有权公司进行鉴定,后被认定李某所购运动鞋确为假冒产品。随后,执法人员将商场内未销售完的63双运动鞋作了暂扣,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尔后,针对李某的民事诉求,执法人员进行了受理和调解,最终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李某惩罚性赔偿3600元。对于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转举报进行了查处。

【评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场销售假冒“NIKE”、“NEW BALANCE”运动鞋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经营者受到了惩罚性赔偿。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川县市监局也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5

小儿汗蒸引抽搐商家有责须赔偿

【案情】2018年1月,消费者李某在征询某汗蒸房服务人员后,将4岁幼儿带进汗蒸房汗蒸。约三分钟后,孩子出现抽搐,所幸送医及时,孩子转危为安,在入院6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334元。后李某到店要求商家承担医疗费及后续可能产生后遗症等相关费用。但商家认为,李某当时未告之孩子低热的身体状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诸吉州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商家一次性给予消费者8000元补偿金的协议。

【评析】汗蒸是时下一种比较流行的养生方式,但并非人人适宜,即使适宜人群,在汗蒸前后,也有很多注意事项要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汗蒸服务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事先确定消费者身体状况,充分告知注意事项。

6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万余元

调解人员追踪商家获退款

【案情】2018年3月初,永新县市监局12315中心接到贵州省贵阳市石某的求助电话,电话中,石某诉称自己12岁的儿子趁她没注意,用她的手机下载了某拍卖平台的APP,并完成了账号注册和银行卡绑定,向帐户充值了1万余元。石某发现后,立即致电拍卖平台的运营商,但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尔后,石某又通过QQ联系到了客服人员,对方回复充值金额无法返还。无奈,石某只好向APP的注册地12315中心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查找到了被诉方的具体经营地址,并取得了联系,经过耐心宣讲,该平台运营商最终同意将充值款全部退还给石某。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石某的儿子因年仅12岁,趁家长不备私自大额充值的行为,已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范围,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商家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应加强孩子的日常监护,进行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引导。

7

预付费消费隐患多

合理规避降风险

【案情】2018年4月,消费者王某在遂川县某餐馆办理了一张充值1000元赠送400元的预付卡。2018年10月,当他再次准备到店用餐时,发现已人去楼空,而此时,王某卡内还有800元未消费完。王某遂立即前往当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从注册查询系统中,调取了该店负责人周某的联系方式,试图通过电话调解,但对方称其已回到湖南老家。经多次沟通联系,最终,周某从湖南赶了过来,并按充卡时的优惠比例,当场退还了王某卡内余额600元。

【评析】2018年,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预付费式消费投诉153件,涉及娱乐体育、运动健身、美容美发、餐饮及婴幼护理等行业的37家店。这些店有的是关门闪人、有的是转让易主、有的是临时歇业、有的是门点撤并、有的是不兑现承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式消费时,一要多做比较,慎重选择。尽量选择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经受住促销诱惑。二要签订合同,细化约定。用书式合同代替口头约定,仔细了解并详尽约定自身权益。三要适度消费,理性办卡。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地购买或充值预付式消费卡,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四要保存证据,及时维权。发现商家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早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维权。

8

微信购药成食品消协介入获退款

【案情】消费者史某是一位在吉水县金滩镇务工的外来民工,2018年8月底,史某从电视广告中得知一款能治疗腰痛的“药品”,便按照广告提示联系商家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了2400元一次性购买了三盒药。收货后,史某按照说明书的提示定时服用,后发现该药品疗效不佳,对自己的腰痛没有任何帮助,于是找到商家微信,要求退货。但对方在退还了600元购物款后,就不再理会史某。2018年9月17日,史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揣着药到到吉水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后,仔细查看了该药的外包装,发现该产品根本不是药品,而是普通食品,遂受理投诉,介入调查。由于是微信网络购物,无法与经销商进行有效沟通,消协工作人员只好多方查找,联系生产厂家、广告经营者等相关人员。通过多次宣传引导和沟通交涉,最终,促使他们退还了余款1800元。史某为此十分满意,专程到县消协,对工作人员表达谢意。

【评析】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由于以往规范依据和监管手段的相对滞后,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导引电子商务网络经营者向持续健康方向发展,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9

美容过敏患皮炎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2018年3月8日,消费者阮某花费2600元在某护肤馆购买了一套排毒面膜疗程卡。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期间,消费者阮某的皮肤出现了红肿、瘙痒等症。经医院确诊,阮某患上了过敏性接触皮炎。经近半个月的治疗,阮某皮肤有所好转,花费近1000元。与此同时,阮某一直与护肤馆就医药费和误工费的赔付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无奈,阮某只好向青原区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被诉方店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了反映情况属实。而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赔偿阮某医药费和误工费2000元整的协议。

【评析】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美体已成为当下爱美女士的时尚潮流。但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切莫轻信经营者的夸大宣传和口头承诺,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纠纷,难以维权。同时,市监局和消协也提醒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理性对待,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商家,并查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产生消费纠纷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消协组织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强制保险行业潜规

车主抵制以法护权

【案情】2018年10月16日,消费者郭某拨打吉安县12315电话反映,自己于2016年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台汽车,当时在该汽贸公司要求下,购买了其指定保险公司的全保,并交纳了1000元续保押金。首年保险到期后,郭某认为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较贵,未继续在指定保险公司续保。该汽贸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汽贸公司购买的只是车辆,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在哪购买保险和购买哪些险种,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汽贸公司无权干涉。

责任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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