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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安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谨防“入坑”(2)
2019-03-15 08:38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案例六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万余元  调解人员追踪商家获退款

 

【案情】2018年3月初,永新县市监局12315中心接到贵州省贵阳市石某的求助电话。电话中,石某诉称自己12岁的儿子趁她没注意,用她的手机下载了某拍卖平台的APP,并完成了账号注册和银行卡绑定,向账户充值1万余元。石某发现后,立即致电该拍卖平台运营商,但对方一直处于停机状态。石某又通过QQ联系客服人员,对方回复充值金额无法返还。无奈之下,石某只好向该APP的注册地永新县12315中心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查找到被诉方的具体经营地址,并取得联系,经过耐心宣讲,该平台运营商最终同意将充值款全部退还给石某 。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石某的儿子因年仅12岁,趁家长不备私自大额充值的行为,已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范围,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商家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此提醒,家长应加强孩子的日常监护,对其进行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引导。

 

案例七

 

预付费消费隐患多  合理规避降风险

 

【案情】2018年4月,消费者王某在遂川县某餐馆办理了一张充值1000元赠送400元的预付卡。2018年10月,当他再次准备到该店用餐时,发现已人去楼空,而王某卡内还有800元余额。

 

王某立即前往当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从注册查询系统中调取了该店负责人周某的联系方式,试图通过电话调解,但对方称已回湖南老家。经多次沟通联系,最终,周某从湖南赶过来,并按充卡时的优惠比例,当场退还了王某卡内余额600元。

 

【评析】2018年,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预付费式消费投诉153件,涉及娱乐体育、运动健身、美容美发、餐饮及婴幼护理等行业的37家店。这些店有的是关门闪人,有的是转让易主,有的是临时歇业,有的是门点撤并,有的是不兑现承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费式消费时,一要多做比较,慎重选择。尽量选择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经受住促销诱惑。二要签订合同,细化约定。用书式合同代替口头约定,仔细了解并详尽约定自身权益。三要适度消费,理性办卡。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地购买或充值预付式消费卡,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四要保存证据,及时维权。发现商家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早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维权。

 

案例八

 

微信购药变食品  消协介入获退款

 

【案情】消费者史某是一位在吉水县金滩镇务工的外来民工。2018年8月底,史某从电视广告中得知一款能治疗腰痛的“药品”,便按照广告提示联系商家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了2400元,一次性购买了3盒药。收货后,史某按照说明书的提示定时服用,后发现该药品疗效不佳,对自己的腰痛没有任何帮助,于是找到商家微信,要求退货。但对方退还了600元购物款后,就不再理会史某。

 

2018年9月17日,史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拿着药到吉水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投诉后,仔细查看该药外包装,发现该产品不是药品,而是普通食品,遂受理投诉,介入调查。由于是微信网络购物,无法与经销商进行有效沟通,消协工作人员只好多方查找,联系生产厂家、广告经营者等相关人员。通过多次宣传引导和沟通交涉,最终,促使对方退还了余款1800元。史某十分满意,专程到该县消协表达谢意。

 

【评析】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由于以往规范依据和监管手段的相对滞后,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仅2018年,电子商务网络零售投诉举报就达377条。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引导电子商务网络经营者向持续健康方向发展,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案例九

 

美容过敏患皮炎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2018年3月8日,消费者阮某花费2600元在某护肤馆购买了一套排毒面膜疗程卡。在使用有关产品和接受服务期间,阮某的皮肤出现了红肿、瘙痒等症状。经医院确诊,阮某患了过敏性接触皮炎。经过近半个月的治疗,阮某皮肤有所好转,花费近1000元。与此同时,阮某一直与该护肤馆就医药费和误工费的赔付问题进行协商,未果。无奈,阮某只好向青原区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被诉方店内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而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赔偿阮某医药费和误工费2000元的协议。

 

【评析】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美体已成为当下爱美女士的时尚潮流。但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切莫轻信经营者的夸大宣传和口头承诺,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因责任不清引发纠纷,难以维权。同时,在此也提醒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理性对待,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商家,并查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质量文书。产生消费纠纷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消协组织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十

 

强制保险行业潜规  车主抵制以法护权

 

【案情】2018年10月16日,消费者郭某拨打吉安县12315电话反映,自己2016年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在该汽贸公司要求下,购买了其指定保险公司的全保,并交纳了1000元续保押金。首年保险到期后,郭某认为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较贵,未继续在指定保险公司续保。该汽贸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接到该案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认定事实,当场替消费者全额追回了1000元押金。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汽贸公司购买的只是车辆,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在哪购买保险和购买哪些险种,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汽贸公司无权干涉。              记者陈一雪/整理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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