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民生> >正文
2018年吉安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谨防“入坑”
2019-03-15 08:38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原标题:2018年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注意这些“陷阱”,谨防“入坑”

3月12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商场专柜销售假名牌、预付卡莫名清零、药品虚假宣传、未成年网络充值等多方面。这十大典型维权案例,消费者要提防这些消费陷阱,以免“入坑”。

案例一

轿车多次熄火  消协维权退款

【案情】2017年12月18日,詹某在泰和县某车行购买一辆价值41万元的高端轿车,在不到半年的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行驶途中熄火。车辆虽经车行和4S店吉安分店检测维修,但一直未查明原因。无奈之下,2018年7月12日,詹某到当地消协投诉。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厂方及4S店方面取得联系。后约定再送车到赣州4S店进行检测。经检测,初步判定存在问题模块,当即对车辆的问题模块进行更换处理。但不到一个月,该车在高速路上再次出现熄火,危及人身安全。消协工作人员再次介入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车行以二手车3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赔偿詹某5.3万元损失费,两项合计40.3万元。

【评析】2018年,全市共受理汽车消费咨询投诉举报205件,这些案件反映出的消费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强制保险乱收费用、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有意隐瞒欺诈销售、售后服务缺乏诚信车辆故障屡修不好、宣传误导不兑现承诺致定金难退等等。消费者如遇上述情形,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投诉。对查证的不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案例二

砖厂拆除无法履约  协调退款保障权益

【案情】2018年9月,遂川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陆续接到张某等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因自建房所需,曾向某砖厂支付预付款,但该砖厂一直无法提供砖,也不退预付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被投诉砖厂因环评未通过,被责令停产并拆除,导致不能如期交付张某等92名客户定购的砖。且因砖厂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一时无力归还预收款130余万元。经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协调,2018年10月15日,被投诉砖厂在收到政府下拨的拆迁赔偿款后第一时间,退回了张某等人的预付砖款,总计金额137万余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砖厂预收消费者货款而未按约定提供砖,应当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

案例三

消费支付无密码  账户余额竟成零

【案情】2018年6月,万某在吉水县某酒店办理了一张预付餐卡。酒店方告知万某,卡内有1350元无限期消费金额,卡不设密码,消费时,只需报手机号,即可从账户结账。因工作外调,万某一直未使用该卡。后回到吉水县用餐时,酒店方查询告知,万某的卡内账户余额已为“零”,并出示了账户明细清单。万某质疑:自己随身带卡,一直未消费,也没有委托或告知朋友,且没有接收过酒店方打来的任何消费确认电话,账户里的资金怎么会清“零”?为此,万某向吉水县消协提出了投诉。工作人员立即派人赶赴酒店调查处理,发现酒店方存在对预付式消费卡管理上的漏洞。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宣讲和调解下,酒店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为万某即时恢复账户金额1350元,并着手完善管理漏洞。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酒店方对预付式消费卡不设支付密码,且消费支付时不查号、不签名,不电话或短信确认的方式,存在管理上的诸多安全漏洞和潜在风险,容易被人冒充消费和产生记账错误等虚假消费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案例四

商场专柜销售假名牌  监管人员调解并处罚

【案情】2018年3月,李某向遂川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反映,其在某商场内花费1224元购买的2双标注“NEW BALANCE”商标、1双标注“NIKE”商标的运动鞋,做工粗劣,穿后不久即出现脱线、毛边等质量问题,怀疑为假冒伪劣商品。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购买的品牌运动鞋上的标识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发至该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所有权公司进行鉴定,后被认定李某所购运动鞋确为假冒产品。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该商场内未销售完的63双运动鞋。针对李某的民事诉求,执法人员进行了受理和调解,最终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李某惩罚性赔偿3600元。对于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转举报进行了查处。

【评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商场销售假冒“NIKE”“NEW BALANCE”运动鞋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该商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川县市监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

小儿汗蒸引抽搐  商家有责须赔偿

【案情】2018年1月,李某在征询某汗蒸房服务人员,得到幼儿可汗蒸的肯定回答后,将4岁幼儿带进汗蒸房汗蒸。约3分钟后,孩子出现抽搐,所幸送医及时,孩子转危为安,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4334元。李某到该汗蒸房要求经营者承担医疗费及后续可能产生后遗症等相关费用。但该汗蒸房经营者认为,李某当时未告之孩子低热的身体状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李某诉诸吉州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商家一次性给予消费者8000元补偿金的协议。

【评析】汗蒸是时下一种比较流行的养生方式,但并非人人适宜,即使适宜人群,在汗蒸前后,也有很多注意事项要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汗蒸服务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事先确定消费者身体状况,充分告知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王玉梅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