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吴祥考)房子买了十几年,才发现土地使用权还在原来的卖家名下。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处蒋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配合王某夫妇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002年11月,王某夫妇与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蒋某将位于新干县城一处的房屋卖给王某夫妇,合同约定了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2002年12月,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为王某。但并未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权利人仍为蒋某。2018年,王某夫妻在家中清理产权时发现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变更,便向蒋某提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买受人购买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合同应有的附随义务。该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而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王某夫妇要求蒋某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