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罗刚、记者邓勇伟)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审结了一件因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7月间,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明借款2万元整。2018年6月间,吴某向胡某明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之后,胡某明因病去世,胡某明妻子陈某及其子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清偿该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所涉及的标的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该债券,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胡某明妻子及儿女作为法定继承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胡某明死亡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该案经承办法官调解,权利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由债务人分两次清偿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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