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张建军)近日,泰和一男子因国道大货车使用远光灯影响其视线,为发泄情绪,在驾车途中怒砸使用远光灯的大货车挡风玻璃多辆。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从事水果贩卖生意,经常凌晨驾车前往井冈山。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胡某驾车前往井冈山途经105国道苏溪至泰和路段时,因会车时有些大货车未按交通管理法规使用灯光,影响其驾驶视线。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胡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多次使用石块砸毁来往大货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6042元。法院认为,胡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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