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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现行企业投资优惠政策汇总
2018-12-28 15:30 来源: 新干工业园

新干县现行企业投资优惠政策汇总

(含省、市部分通行政策)

 

一、税收奖励

1)实体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1.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单位帮扶年纳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商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5%奖励,后二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0%奖励。对2015年底已享受增值税奖励但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工商企业,根据企业上交增值税情况及已享受年限,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2.对享受五年增值税奖励期满的工商企业,实行增值税增量奖励。即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在2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的,按增量的8%奖励;增量在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的,按增量的10%奖励;增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13%奖励。

3.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私有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和物流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外贸出口达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税收奖励及护税协税考核办法的通知》干府办字[2016]61号

2)非实体企业(不含建筑安装、建材及房地产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调整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非实体企业(不含建筑安装、建材及房地产企业)税收奖励标准:

1.年纳税10万元(含)-300万元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15%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年纳税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38%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年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40%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年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43%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5.年纳税3000(含)-5000万元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44%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6.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按实际入库的45%奖励,其他税收(不含教育附加)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7.对引进县外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大型建材销售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干府办抄字[2017]96号

3)物流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1.对年纳税10-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70%-90%不等的税收奖励。

2.物流企业年纳税500万元(含)-800万元另加奖5万元,800万元(含)-1000万元另加奖1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另加奖15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另加奖25万元。凡未进驻城北物流园的物流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对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按实缴税额的100%予以奖励。

4.凡一般纳税人公司自有车辆运力不足,需租赁其他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公司以司机名义在纳税大厅开具产生的税收100%返还给公司。

5.对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当年净增的车辆吨位实行奖励,标准为每净增1吨奖励400元。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全县物流企业税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干府办字[2016]121号

二、基础设施扶持

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每亩最低起拍价不低于6.4万元人民币,林产工业城实行五通一平,县财政奖励企业2.9万元人民币/亩;城东、城南(包括赣中玻璃工业城、箱包基地)实行五通一平,县财政奖励企业2.4万元人民币/亩;其他工业用地,实行五通一平,县财政奖励3.4万元人民币/亩。盐化工业城工业用地,实行五通不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土地不平整),县财政奖励给企业3.2万元人民币/亩,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工业主导产业发展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干办字[2013]152号、《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干盐化工业城项目进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干府发[2018]1

三、扶优扶强措施

1.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生产基地主体(即该基地生产了企业销售收入中60%以上的产品)均在本县范围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县,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本县的企业法人,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且上市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具体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即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县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奖励标准:①主板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A股、境外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80%用于县内投资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②“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且募集资金80%用于县内投资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凭“挂牌函”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主板、“新三板”成功上市的,县财政补足奖励差额,并享受上市企业其他扶持政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企业上市挂牌帮扶奖励办法的通知》干办字[2017]254号

2.由县财政设立企业创新基金300万元,支持企业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对新认定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创新平台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江西省政府质量奖、吉安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3万元/件。

--《中共新干县委、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干县实施“工业三年突围”行动计划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干字[2017]3号

6.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外贸出口方面,生产型企业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此外,设立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名特优新产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产生的参展费用超出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补贴范围的部分进行财政兜底补贴,每家企业扶持补贴不超过5000元。外资方面,外资企业每实现现汇进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鼓励外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现汇进资和扩股增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2016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的通知》干办字[2016]25号

7.培育骨干企业,对首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企业0.5万元;首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首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企业1.5万元;首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在5亿元以上的且在县内排名前十名的,奖励企业1万元。--《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2017年度“百组帮百企”精准帮扶工业企业活动方案的通知》干办字[2017]25号

8. 被评选为新干县工业企业十强的企业,对前5名奖励企业10万元,后5名奖励企业8万元,授予“新干县工业企业十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工业企业十强每年评选一次)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工业企业十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干府办字[2018]31号

9.为企业融资提供“财园信贷通”支持。对符合《新干县财园信贷通企业贷款发放审批办法》发放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关于印发新干县财园信贷通企业贷款发放审批办法的通知》干财园字[2016]1号

四、箱包皮具产业政策

1.支持产品品牌宣传。支持新干县箱包皮具产业协会定期举办箱包节,基金按照1:1配套专项经费;箱包皮具企业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商开展品牌宣传,按品牌宣传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含省级);规模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箱包皮具企业,需在县级国有资产媒体上进行品牌宣传的,经县城管局、县国资办核准,免费提供2个(2次)以下广告展位。

2.支持企业品牌创建。企业成功创建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评为江西省政府质量奖、吉安市政府质量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万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200元/件,获得外观新型专利,奖励800元/件,同一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品荣获同一层次奖励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3.支持企业制定标准和入规。对企业制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奖励10万元/个,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奖励1万元/个,鼓励箱包皮具企业申报规上企业,对申报成功的奖励3万元/个。

4.奖励企业出口创汇。建立箱包皮具出口退税周转金,引入专业报关检测第三方公司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为出口企业提供外贸服务。生产型箱包皮具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代理本县箱包皮具产品出口的外贸流通企业享受生产型箱包皮具企业出口同等政策。新增引进落户的箱包皮具企业外资企业,每实现1美元现汇进资,奖励人民币5分给落户企业。

5.拓宽产业融资渠道。对箱包皮具规上企业且安全环保达标的,给予“财园信贷通”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6.支持企业制造升级,对成套购进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行业内领先的全新自动化生产设备的,且投入运行后企业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采购价10%奖励,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扶持资金,用于箱包皮具企业标准厂房和设备补贴,优先对规上箱包皮具企业安排相关补贴和供应土地。

7.支持企业产品升级。鼓励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对生产单个箱包价格500-800(含前,不含后,下同)、800-1000、1000-1500、1500-2000、2000及以上且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达15%以上的,分别按照产品纳税地方所得部分80%、85%、90%、95%、100%的标准在基金中奖励。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发展电商。在阿里、京东电商平台销售连续3个月排名进入全国拉杆箱箱包网销类目前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重复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0.支持产业工人培养。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中的新招员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和培训机构300-3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干县推进箱包皮具产业迈上中高端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干府发20183号

五、旅游产业政策

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实施对象,在用地政策、公共设施配套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规费优惠政策、旅游基金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

公共设施配套政策为:对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省3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的旅游项目,政府支持通达旅游景区(景点)外入水口、电、路、桥梁、通讯(电话、数字电视、网络)等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其中通往景区主干道按照不低于三级旅游公路标准建设,水电通讯提供专用接入口,配套设施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补助限额不超过自项目签约之日起投资方三年内实际完成基本公共建设投资金额的30%;

税收政策为:参照干府办字[2016]61号文件执行,其中对重大旅游项目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规费优惠政策为: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只收工本费;

金融扶持政策为:对列入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旅游项目,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以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总额扣除3000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最长三年,同时参照相关文件,对满足“财园信贷通”放贷条件的旅游企业,优先推荐享受“财园信贷通”政策。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旅游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干办字[2018]147号

六、我县其他招商引资、企业培育奖励政策

1.实行奖励招商机制。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不含2亿元,经评估认定后,下同)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引资人员为公职人员的奖励给单位,引资人员为非公职人员的奖励给个人,下同)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3亿元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1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50万元。②引进的重大项目是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直接投资且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在按上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另加奖相应奖励金额的20%给引资人员。③引进外方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且出资比例达到80%以上,下同)的外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5万元;引进外方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10万元;引进外方注册资本金额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15万元;引进外方注册资本金额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外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20万元;引进外方注册资本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奖励给引资人员50万元。④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项目的客商,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2.对投资高科技、高纳税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重点生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

--《中共新干县委、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干县实施“工业三年突围”行动计划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干字[2017]3号

3.对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由有资质和培训能力并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就业技能培训,经由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的创业培训,进行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补贴300元/人(其中对工业园区企业中岗位技能要求较高、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达到国家职业大典要求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赣人社发[2012]97号文执行);达到规定时间和要求的家庭服务业培训按照600元/人进行补贴,未达到规定时间和要求的,按集中培训50元/人/天(8课时)标准进行补贴;创业培训其中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3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700元/人、GYB和SYB相结合(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和创办你的企业相结合培训)的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

4.入驻产业城内企业在建设期间涉及办理有关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气象、消防、税务、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及证照办理规费,未经省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符合省及省以上规定的收费,一律按上级制定的相关标准下限收取,属县本级行政收费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5.客商子女可在本县的公办学校选择就读,享受县内学生同等待遇,除交纳正常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附加费用。

6. 依法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和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不准擅自查封企业财产、账户和吊销营业执照;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牟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企业所不需要的人员到企业工作;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辅材料”的六不准制度。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工业主导产业发展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干办字[2013]152号

七、江西省虚拟现实产业政策

1)鼓励加强技术创新

1.支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对虚拟现实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0%,最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建立“飞地孵化器”,推动虚拟现实领域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虚拟现实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引进的虚拟现实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59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2)加快产品推广应用

4.支持首台(套)虚拟现实装备,对企业试制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政府采购虚拟现实产品或服务,鼓励和引导在教育、医疗、文化、旅游、工业等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应用,列入省级试点示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试点示范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虚拟现实企业开拓市场,对虚拟现实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补助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3)引进培养专业人才

7.支持虚拟现实人才培养,鼓励省内高校开设虚拟现实专业或设置虚拟现实方向,经教育部门认定,根据培养的专业人才数量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引进国家级虚拟现实人才重大培训项目(参训人员100人以上、培训周期一周以上),对配合项目落地的省内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强化投融资扶持

8.支持虚拟现实企业上市,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虚拟现实上市公司,由省财政对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虚拟现实上市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虚拟现实企业,参照上证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9.支持设立虚拟现实产业基金,专项用于虚拟现实企业孵化和投资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虚拟现实领域,吸引更多企业和项目落户江西;

10.支持虚拟现实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现实企业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6号

八、省、市降成本优环境政策(省80条、20条、30条、新22条,市26条)

 

《江西省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赣字[2016]22条附件)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科技局协助认定);

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科技局协助认定);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5.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契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

7.按国家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金。(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资委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8.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县国税局负责测算);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县地税局、县房管局分别测算);

10.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2)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费

11.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防办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县物价局协助);

12.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委负责测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县财政厅负责测算防洪保安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13.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县民政局负责测算,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协助);

14.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0;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协助);

15.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县国资委测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

3)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县人行测算测算,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协助);

17.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县银监办、县金融办负责);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县人行负责测算,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协助);

19.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将“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扩大到市县。(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委农工部、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人民银行分别测算,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协助);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县人行负责测算、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协助);

21.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县人行、县银监办负责测算);

22.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指导具备条件的市县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县银监办、县金融办负责测算);

23.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省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测算,县工信委、县发改委协助);

24.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资项目,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测算);

25.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测算);

26.加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县银监办、县人行、县金融办测算,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协助)

4)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7.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测算);

2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测算);

29.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人社局协助);

30.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要求。(县地税局测算,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协助);

3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人社局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协助)

5)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32.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县电力公司测算,县物价局协助);

33.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亿千瓦时。探索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县电力公司测算,县发改委协助);

34.加快推进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中的决定性作用。(县发改委负责);

3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县供电公司测算,县物价局、县工信委协助);

36.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县供电公司测算,县物价局协助);

37.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县国土资源局测算、县城乡建设局协助);

38.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县国土资源局测算、县财政局协助);

39.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县国土资源局测算、县城乡建设局协助);

40.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县工信委、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6)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41.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区、市)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省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县国税局测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协助);

42.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省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县国税局测算);

43.实施省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省内货运车辆保险费。(县交通运输局测算);

44.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遴选4个物流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层面重点推进,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委负责);

45.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科技局负责);

46.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省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7.扩大省级城市配送试点范围,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负责);

48.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的不亏吨、不欠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协助);

49.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不断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测算,县法制办协助);

50.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少到18项。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等不合理费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测算,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

51.全力推广实施海关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成本。根据国家部署,下调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实施进出口环节收费正面清单制度。(县商务局负责测算)

7)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2.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办测算);

53.支持市县政府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省级转贷置换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用于清偿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拖欠工程款。(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局、县金融办测算);

54.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县工信委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协助);

55.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商务局负责);

56.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县银监办、县人行、县金融办负责);

57.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县城乡建设局、县招投标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负责测算);

58.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县人行协助);

59.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测算);

60.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测算)

(二)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1)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6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县委编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委负责);

62.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县发改委负责);

64.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县委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

2)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65.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县委编办、县法制办负责);

6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7.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8.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单”制度推进力度,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县发改委、县人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县商务局负责)

3)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69.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省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县工信委负责测算);

70.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省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予以奖励。(县工信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协助);

71.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科技局、县国资委负责);

72.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设区市政府自筹资金、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县国资委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协助)

4)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3.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省产装备、省内产品和服务。(县工信委、县财政局负责测算);

74.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省外转为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县工信委负责测算,县财政局协助);

75.结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设立省级“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基金,扶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建设重大项目。(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委负责);

76.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的展位费补贴。将省级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县商务局、县工信委分别负责测算、县发改委协助)

5)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77.在全省开展一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县商务局负责测算);

78.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不落实的督促限期落实。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直相关部门负责);

79.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县工信委、县商务局负责);

8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对各地企业发展环境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社局负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6]44号)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对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发电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2017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口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属于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从事国家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人。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考试费用。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乡政府性基金。

6.推广“无间贷款”“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支持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提高江西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7.扩大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业务,提高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折扣比例。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试点并推广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

8.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 可不提交消防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

9.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的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

10.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原先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1.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资金中,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将现有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12.简化采矿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合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工作。

13.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和增量配网投资项目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14.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

15.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区”建设试点,扩大到赣江新区,探索检验检疫集装箱监管新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探索建立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相结合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16.直接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正面清单以内的动植物产品,以及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存放、加工的所有进境非食用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17.降低出口商品海关查验率,在2015年降低出口查验率的基础上再次下调1个百分点,出口查验率为2%。扩大我省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范围。

18.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重新核定出口企业分类;缩短规范出口退(免)税时限,对一类出口企业5个工作日内、二类出口企业10个工作日内、三类出口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9.健全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投融资、土地出让、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推行设立工商业务“自主服务区”试点,实行网上名称申报、网上注册、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商标申请、创业咨询等自助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通知》(赣府发[2017]36号)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自201771日起,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税率降为11%。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4.将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5.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77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7.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71日至20196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8.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41日起,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

  9.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对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减免企业探矿权占用费。将探矿权使用费改为探矿权占用费,2017-2018年免收地方分成的探矿权占用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1.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201761日起,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12.取消和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3.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全面推广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成运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实现告知性、全程在线备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

  14.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5.鼓励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环保厅)

  16.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7.减少消防审批和备案抽查条件。进一步简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可以提供有明确标示防火性能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开展差异化收费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19.支持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划建设一批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向全社会公开推介一批PPP多式联运项目,项目落地后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加以调度推进,并给予一定的前期费用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0.对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投资进行奖励。自201811日起,对每引进1家全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5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用地面积300亩以上(仓储面积4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每引进1家省外4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4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用地面积150亩以上(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1.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推广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3.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4.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贷款中间环节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5.减轻企业抵押贷款费用负担。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评估机构由贷款银行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选用,抵押登记费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抵押登记机关缴纳,贷款银行不得将抵押登记费转嫁给企业。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6.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在2016年基础上,推动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再降低3.94分(优待类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3.31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27.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供电企业对高压用户的中间检查环节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接的电力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28.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自201791日起,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860/千立方米(含增值税)。完善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与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投资集团公司)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29.减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负担。自201771日至201912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实行全额返还。(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0.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补充政策措施》(赣府发[2018]30号)

(一)进一步减税降费

1.落实增值税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税额;原出口退税率为17%、11%的,分别调整为16%、10%。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纳入试点范围。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动漫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照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在10年以上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两类,分别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施行后36个月内,科技人员取得2018年7月1日前的该项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研发费用等税前扣除政策。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落实其他涉企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好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企业法人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落实相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2017〕51号文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教育厅)

7.取消一批涉企经营性收费项目。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外,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包括变相收取的配图费、二手房测绘费)一律取消。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权属调查、测绘和登记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城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等已经取消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8.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认真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流量“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宽带、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费和中小企业专线使用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家庭宽带和中小企业专线使用费年内再降20%。(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电信江西公司、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

(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9.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23条具体措施,降低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扩大信贷资金有效供给。用好用足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小贷银保通”等融资产品规模。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细化和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办法,适当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提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

10.严格落实收费公开减免政策。按照目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金融服务价格目录,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统一公布。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对于浮动区间收费,应明确标准,不得简单顶格收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资询费。(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11.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进一步推动转贷基金规范发展,建立转贷基金与银行合作框架机制,提高银行参与转贷业务的积极性和操作性。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之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12.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通过ETC通道下高速并使用赣通运政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六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3.降低货运车辆运营成本。落实好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4.降低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对南昌、九江港、赣州无水港区指定港口进出,且由南昌、九江、赣州指定收费站驶入或驶出高速公路的合法装载和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四轴(含)以上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单次计费里程小于100公里按70%收费,超过100公里的超过部分按60%收费,经过省界收费站的其省内计费里程按50%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

15.推进出口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2018年全省无纸化退税额占比提高到50%以上。加快推进税库银联网建设,建立健全海关与税务、人行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年内实现出口退税电子退库,解决出口退税“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南昌海关)

(四)进一步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1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经省政府认定的各设区市首位产业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探索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全部取消省级以下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

17.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将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两至三年至少一调,2018年暂不调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从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临时接电收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减半收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从2018年8月3日起,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电网建设的降低50%以上,用电户自建的按电压等级每千伏安分别降低3-43元。开展小微企业办电零上门、零审批和零收费“三零”服务,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小微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以上,扩大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

19.优化用能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报装流程,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进一步压缩报装时限,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项目接电时限分别减至50个、18个工作日,低压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强化服务监管,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申请费、手续费、带电接火费、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工程接入费等名义进行违规收费。(责任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五)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20.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按国家要求取消生产许可。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依法依规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的,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对转移来赣的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相关资质,我省直接予以认定。(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21.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2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批复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100万资金补助;对新认定或复评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获得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清理政府拖欠企业款项。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置换债券资金优先安排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中对企业的欠款。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类资金,除必须确保的重大民生、安全等项目外,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

 

 

《吉安市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1.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服务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按照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征收。(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分别测算,县物价局汇总);

2.制定和实施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的方案,降低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安装或改造费用。对各类企业消费电水气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县发改委负责供气(天然气)、县工信委负责通讯、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

3.实施用电用气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6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0.02元,受益财政负担0.04元; 新增用气量给予每立方米0.15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0.05元,受益财政负担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县工信委负责测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电量、县发改委负责测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气量、县财政局负责汇总);

4.降低企业用水、用电价格。全市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的85%执行。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和非经营性食堂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吉泰走廊区域执行居民生活一级用水价格1.4元/立方米),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县供电公司负责工业企业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县财政局汇总,县物价局协助);

5.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缓交土地出让金,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免交建设用地违约金,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如果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建设,可免缴此前产生的逾期开工产生的违约金,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时间顺延。因自身原因延期竣工的,如果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实际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可免缴因延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6.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资金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7.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对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员工,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的,从就业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近2年内毕业具有江西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企业见习期间,见习企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企业可享受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贴。见习期一般为3—6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8.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本市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公司发展,帮助生产、商贸等实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于本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由受益财政对平台线上线下交易额的新增部分给予0.1%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委、县商务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9.帮助企业解决转贷困难。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市本级“续贷保”倒贷基金合作机制,各地要设立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财政倒贷基金,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资金困难。(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分别测算);

10.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由受益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11.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贴息。促进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12.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市场前景好、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延长贷款期限等贷款重整措施,做到不压贷、不抽贷、不断贷。严禁银行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不合理收费,严禁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银行和搭售理财、保险产品等。(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分别测算);

13.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年内新增贷款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数。(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分别测算);

14.推动“互联网+农业”。拓展农产品快递冷链业务,鼓励快递企业积极服务本地名优特产外销。对在快递空白乡镇设立并运营一年以上的农村电商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在场地或建设资金方面予以补贴。对搭建覆盖全县(市、区)所有乡镇及主要行政村快递网络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快递企业为销售当地农产品提供服务的,县(市、区)可每年按快递发件量,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商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县邮政管理局、县委农工部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15.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16.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延长旅游产业链条,满足游客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企业,对创建国家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组织市外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大巴来吉和接待旅游过夜人次超过3000人次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发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县旅发委、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17.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总额1亿元的“财政电商信贷通”担保基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和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电商创业企业,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和合伙组织起来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以及经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促进就业基地(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享受创业贴息贷款,贷款利率和贴息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18.支持现代快递业发展。新建电子商务园、物流园应预留快递用地或同时建设配套场地,对入驻现有电商、物流园区的快递企业可按租金额的70%由受益财政予以补贴。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快递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县邮政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19.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对全市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给予相应支持。对计入我市出口实绩并在陆地港发运的集装箱出口货物,给予国际货代企业每个标准集装箱300元人民币的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县商务局、县工信委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20.持续推进简政削权、放管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积极开展实效评估,确保下放事项落地落实。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全市统一的监管平台和信用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和失信惩戒制度,做到“审批做减法、责任做加法、市场做乘法”。(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21.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部门授权到位,提升窗口审批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代办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对企业在中心办理审批事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在完善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测算);

22.加强对车辆检测、车辆报废回收等自然垄断或区域垄断的服务行业的监管。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行业价格串通行为,优化价格环境。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服务行为,从严查处各种违法检测行为。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在现有1家车辆报废回收企业的基础上,年内新增2家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加大服务力度,有效防止行业垄断。(县物价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分别负责测算);

23.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政府、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沟通衔接,搭建政银企对接网络平台,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加大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对接活动。(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负责测算);

24.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运行费(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网络运行费),三年内按不超过实际费用60%的标准进行补贴,减轻创业者负担。(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测算);

25.支持“回归家园、奉献家乡”。对入驻返乡创业园创业企业,首租经营场地,免收两年租金。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返乡创办企业获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上市公司、国内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中的重点吉安籍在外企业家将总部迁回吉安,产生的直接费用由受益财政进行全额补贴,每家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回本市创业,符合规定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分别测算,县财政局汇总);

26.在落实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采购本地工业产品力度。对我市龙头企业年采购市外转为市内无关联的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各承担50%。(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分别测算)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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