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社会> >正文
同居关系虽解除 抚养义务须承担
2018-12-13 10:20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安福讯(方华明)近日,安福县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从2017年2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非婚生男孩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2010年6月,王某与刘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很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王某产下非婚生男孩王小某。2017年1月双方分手,分手后,刘某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王某多次要求刘某给付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但刘某认为王某提出的抚养费过高而拒绝给付。王某便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系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案中,王小某虽是刘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他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应履行抚养非婚生儿子王小某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刘某每月负担600元的抚养费。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廖喆闵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