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泰和讯(张建军、肖云宾)近日,泰和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判决胡某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5月28日晚,胡某等7人在泰和县螺溪镇某酒楼吃饭,期间7人均喝了酒。饭后,肖某、蒋某将各自的车辆停放在路边的道路上,将整条道路堵住了,胡某、龙某等人站在道路上聊天。
20时20分许,缪某、左某及罗某分别驾驶车辆从此处经过。因胡某、龙某等人站在道路中间聊天,且肖某、蒋某所停放的车辆堵住道路,无法通行,缪某按了几下喇叭,胡某、肖某等人遂上前将缪某拖下车进行殴打,肖某、刘某等人将坐在后排的朱某拉下车进行殴打。随后,左某见同伴缪某、朱某被人殴打,遂下车从车后备厢拿出一把千斤顶朝对方打去。胡某等人又冲上前对左某进行殴打。胡某等先后分别将左某、朱某、缪某打伤。左某报警后,7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左某、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胡某等7人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7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据7名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及赔偿被害人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