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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约定 赠与房产不撤销
2018-12-04 09:08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讯(欧阳爱珠、聂菲)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近日,安福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周某协助办理该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某与前夫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内的一套房产赠与其两个女儿。离婚后,周某总是不予配合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该房产归两个女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赠与的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备材料,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构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若允许当事人离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但有违诚信,更损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再者,探究我国合同法几种特殊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立法目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不得任意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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