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吴祥考)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处卖房人谢某夫妇应退还买房人程某购房款27000元。
今年7月份,程某在某房地产中介看房时,看中了一套带杂间的房屋。经房地产中介、程某和谢某夫妇共同协商,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总购房款为36万元,且合同明确约定杂间虽无法办理产权证,但谢某夫妇已经取得了杂间的使用权。签订合同后,程某按约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及中介费用,谢某夫妇也将房屋的房产证交付给程某。今年8月,程某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开始入住。入住后不久,程某想使用杂间便向谢某索要杂间钥匙,此时谢某告知程某并未取得杂间的使用权,要求程某找原房主协商。目前,杂间内仍存放有原房主的物品,程某无法实际使用该杂间。双方协商未果,为此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购房的目的不仅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还包含了取得杂间的使用权。而谢某夫妇故意隐瞒未取得杂间使用权的事实,并虚构已取得了杂间使用权的事实,误导程某购房,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程某取得杂间使用权的目的落空,谢某夫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程某支付的购买杂间使用权的款项。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