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一女子因被公交车司机要求补票,心情不爽,对司机进行殴打,所幸未造成车祸等后果,但仍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六个月。而就在上周,新余警方也曾通报两起类似案件。
对于此类事件,相关律师认为, 乘客与司机发生互殴行为,无论“输赢”,双方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日报记者李逊/文
女乘客击打司机并拉扯方向盘
近日,鹰潭司机姚某驾驶公交车从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时,李某在该乡公交站台上车。 因为李某投币不足,姚某要求其补齐车票。李某心里不爽辱骂姚某,姚某回骂李某,李某于是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击打正在开车的姚某头部,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左右摇晃。姚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之后,姚某将公交车开回贵溪城南汽车站,并打电话报警。
李某终审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警方投案,对姚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姚某的谅解。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对姚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姚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之后,李某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乘互殴或均涉犯罪乘客不应做冷漠看客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认为, 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甚至互殴,不论“输赢”,双方或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司机争执甚至‘武斗’,轻则行政拘留,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刘太金告诉记者,动手的司机,如造成严重后果,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动手的乘客,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司机的伤情达到轻伤,还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太金建议,一方面要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司机也应加强职业素养,真正把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在发生此类事件时,为了确保车辆安全驾驶,车上乘客也应该第一时间挺身而出,不做冷漠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