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时政> >正文
青原两涉恶人员受到法律惩处
2018-10-24 08:29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讯(易奇冈、袁娟)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对涉恶的两名被告人做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分别判被告人周某根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李某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此案是该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根、李某明与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5月20日14时许,刘某、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吉州区水巷找被害人邱某卫商谈入干股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邱某卫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根来“帮忙”,被告人周某根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明和王某、刘某(二人均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持篾刀对被害人邱某卫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川、周某根、李某明、黄某华为泄愤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根、李某川、李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根、李某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根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根、李某明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邹洋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