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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为名行借贷 利息过高不支持
2018-10-23 11:23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讯(张建军、吴好武)没有明确合伙项目,只写明投资方每月固定获利金额,该类纠纷是合伙还是借贷?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纠纷,以民间借贷一审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戴某借款本金393500元及利息2960元,其他利息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戴某自2016年1月起开始陆续向被告胡某“投资”,用于民间借贷投资,原告每投入一笔钱到被告胡某处,双方就约定该笔“投资款”的利息分红,由被告胡某按月支付给原告。至2016年6月6日止,原告共投入到被告处的资金达到415000元,由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戴某合伙做生意入股投资现金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00元)。今收人:胡某。”戴某于2016年6月22日还追加了40000元现金投资用于放贷,总计455000元投资。被告胡某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底,2017年5月开始拖欠利息,原告遂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向被告催讨利息,被告在2018年1月和3月分两次支付给了原告60000元。之后,被告以借出的钱未收回为由表示无钱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戴某出借款项给被告胡某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虽然被告在收条中约定该款为“合伙做生意投资”的性质,但原告在出借款项给被告时就约定了投资分红金额,且固定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投资”行为虽名为“合伙做生意投资”,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原告戴某明知被告胡某对外从事高利贷行为,而提供资金给被告放贷,自己也因此获取高额利润,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获取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收入本院不予支持,应予冲抵借款本金,法定限额内的利息收入依法保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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