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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午栏山”哪座是“真山”?
2018-09-25 10:30 来源: 中国吉安网—庐陵新刊

【案例】

李某在吉水县经营一批发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批发、零售。2017年12月1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李某经营的批发部发现假冒牛栏山酒厂所注册“牛栏山”商标的产品。同日,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经查,李某自2015年开始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自2017年8月开始销售注册商标为“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但该外包装箱正面标注的“午兰山”字体较小,而突出使用了近似于“牛栏山”字样的“午栏山”三个字,且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标注的字样、图案大小、颜色、字体排列相近似,其包装箱内的瓶装酒标签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突出使用“午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及“一头牛”的图形,且该标签上的字样及图形的颜色、形状、大小、排列顺序与牛栏山酒厂注册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酒来源的误认。2018年2月13日,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对此,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表示,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其的职责。李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侵犯了牛栏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本案中,李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使用“午兰山”商标为注册商标,该白酒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李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瓶贴标签上突出使用“午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及“一头牛”的图形,字样及图形的字形、大小、形状、颜色、排列、组合与牛栏山酒厂“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所以,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皮继军、周丽明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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