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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谷工摔伤致亡 经营部被判担责
2018-09-25 10:26 来源: 中国吉安网—庐陵新刊

泰和讯(刘先迪)老表将稻谷卖给粮食经营部,搬运工在搬运粮食过程中受伤死亡,谁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粮食经营部承担55%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39870.85元。

2016年11月8日,泰和县马市镇廖某向镇一粮食经营部出售稻谷。该粮食经营部老板即打电话通知王某等人前来卸载稻谷。王某在搬运稻谷时从廖某三轮车上摔落受伤。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同年12月4日,王某死亡。王某家属将粮食经营部和廖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王某长期为该粮食经营部提供搬运稻谷劳务,粮食经营部按20元/吨支付报酬。粮食经营部支付报酬后,将搬运费转嫁给卖稻谷的老表。

法院认为,王某在粮食经营部装卸搬运粮食,提供的是简单劳动,并非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王某和其他人一起装卸搬运,一定程度上受到粮食经营部的指挥和监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双方约定的按吨进行计付,系劳务报酬的一种计付方式,王某搬运稻谷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行为。并且王某与粮食经营部之间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务关系。本案中接受劳务方应为粮食经营部,而非村民廖某。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从三轮车上失足滑落摔伤致死,系其本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其存在较大过错,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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