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8-08-17 18:09 来源:

吉市安监管字〔2017〕179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经开区、各县(市、区)、庐陵新区安监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行业领域,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专用信箱、电子邮箱和传真。

吉安市本级举报受理单位:吉安市安监局;通信地址:吉安市行政中心B座521室;邮编:343000;举报电话:12350、8239167;传真:8233028;电子邮箱:jasawb@qq.com。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特殊情形或举报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一)接报后,对不属本部门或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将负有举报事项处理职责的单位及电话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或者暂时无法确定受理部门的,接报人应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附件1)。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不全的,应当在呈批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二)接报人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附件1)逐级签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是否移送相关部门受理决定。

(三)经本单位签批后应移送相关部门受理的,移送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附件2)。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核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二)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通知其领取举报奖励金。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本级按照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市本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实行按年清算,即:按照上述财政预算标准,对举报奖励实际支出金额超出标准的,由同级财政年底追加支付,对未使用完标准金额的,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设立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中支出: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视情分别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化名、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或向多个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以单位名义举报的,资金发给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具体办承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提交本单位研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凭其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经奖励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吉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

         2、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伟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