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吉安讯见习记者金鑫报道: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带来的危害毋庸置疑,但是还有很多车主心存侥幸,自恃技高一筹不当回事。近日,吉州交警就查获的几起酒后违法驾驶名单给予曝光并进行严厉惩罚。
酒驾违法名单:
肖嵩,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14日酒后驾驶赣DV5650号小型汽车行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唐伟,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13日酒后驾驶赣D19655号小型汽车行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修彪,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3日酒后驾驶赣DPR758号摩托车行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赵建平,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4日酒后驾驶赣D89773号小型轿车至北门桥(吉州)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罗超,江西省樟树市人,于2018年7月7日酒后无证驾驶轻型摩托车至吉福路口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700元。
罗弘祥,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4日酒后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赣D95206号普通摩托车至井冈山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94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5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欧阳良根,吉安市吉安县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D77111号小型轿车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肖金云,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D8G269号小型轿车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刘坤富,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D75L26号小型轿车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强开,吉安市安福县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粤MF4247号小型轿车至上高-吉安171公里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木苟,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CMT079号正三轮摩托车至吉安北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高初华,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镇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DPD578号普通摩托车至吉安北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王冬文,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镇人,于2018年7月6日酒后驾驶赣DPC530号普通摩托车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刘晓海,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8日酒后驾驶赣AW8858号小型轿车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郭云海,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9日酒后驾驶赣DY1093号小型轿车至中山东路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为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吉州交警大队将继续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酒驾整治行动。酒驾一经查处一律按上限处罚,醉驾一律拘留并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于酒驾、醉驾等违法交通行为予以检举。特别提醒广大开车朋友,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