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讯(刘艳)雷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多次判刑,2017年始又“重操旧业”,三晚三地流窜作案,采用撬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财物,撬烂汽车13辆。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责令其退赔。
2017年12月2日晚,雷某窜至新余市渝水区为盗窃车内财物,用随身携带的撬窗工具将三辆汽车玻璃撬烂,但均未盗得财物。2017年12月12日晚,雷某窜至青原区使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田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盗得3条香烟;将被害人李某的左后侧玻璃撬烂,但未盗得财物。之后雷某又窜至吉州区使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毛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盗得5瓶白酒;将被害人袁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烂,但未盗得财物。今年1月9日晚,雷某又窜至青原区,使用上述方法将多辆汽车玻璃撬烂,但均未盗得财物。综上,被告人雷某采取撬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损坏玻璃价值为9042元,盗窃财物价值为60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车窗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70元,数额较大,并造成财产损失904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雷某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