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讯(陈春林)离婚时双方约定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但是由于两姐妹从小感情深厚。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变更长女的抚养权归其父廖某,母亲刘某每年给付抚养费7500元至长女年满18周岁时止。
2017年10月25日,廖某与刘某调解离婚,婚生长女由刘某抚养,次女由廖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双方在离婚后第5天,因次女过生日,廖某接长女回家与次女过生日,生日过后长女说她舍不得妹妹和爷爷奶奶,不想回妈妈那里生活。此后长女就一直在廖某家里生活至今,并由廖某安排上幼儿园。另查明,长女自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在廖某家里,并由廖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破裂,孩子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弥补破碎的家庭给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不容忽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前提条件是有利于该子女的健康成长。该女孩自出生起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廖某家里,由廖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至今已六周岁多,且已在廖某家里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确实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父母离婚本身就已给子女带来心灵创伤,现其长女已在廖某家里读幼儿园,并与其妹妹一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因父母离婚所造成的心灵创伤。依照现实情况,对其长女的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归廖某,刘某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