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社会> >正文
借款利率未约定 借期利息不支持
2018-06-12 10:43 来源: 中国吉安网—庐陵新刊

新干讯(曾振云、陈晓华)借款时仅约定了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不仅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还要求支付利息,对于该诉求,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黄明向李贺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李贺要求对方按照年利率7.2%支付利息的诉求。

李贺和黄明在广州做生意时相识,随着来往的加深而成为了朋友。2016年6月,黄明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分两次向李贺借款共计45000元,并分别向李贺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均注明了借款金额等,并约定在七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黄明并未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其后,李贺多次向黄明追索欠款,但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明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7.2%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贺与黄明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明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但李贺主张黄明按照年利率7.2%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而对借款利率并未约定,依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法确定黄明按照年利率6%向李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责任编辑:龙翔明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