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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酒驾绝不手软 近一个月全市查处酒驾1587起
2018-04-20 11:29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策划人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信市民朋友都明白酒驾的危害,可是总有一些司机“知法犯法”,对拒绝酒驾的意识不够。前脚握酒瓶,后脚爬上车,醉打方向盘。酒驾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后果十分惨重。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请司机朋友抛弃侥幸,自觉拒绝酒后驾驶行为,拒绝超速行车,拒绝超员载客。今日,本报选取全市部分酒驾典型案例刊发,希望司机朋友以此为鉴,拒绝酒驾。

中国吉安网讯(记者张苡歆)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3月21日至4月17日,全市查处酒驾1587起,其中醉驾36起。该支队采取强有力措施,吹响“酒驾”严打整治“号角”,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近期,我市加大“酒驾”集中整治,各大队或采取联合执法或自行布设检查卡点,将现有警力和执法装备最大限度地投放于路面,以辖区饭店、宾馆、酒吧、夜宵摊、娱乐场所等周边道路,或“涉酒”易发多发点段、城乡结合部以及县乡道路、重要村镇、集市周边等道路为重点路段,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重点时间段,加大过往机动车辆的检查力度和密度,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青原交警查处一起“隔夜酒”酒驾行为

以为睡一觉酒精会散去,没想到第二天早上仍被查出酒驾,4月17日,青原区富滩镇一男子刘某因“隔夜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青原大队交警查处。

当日上午8时许,该大队南苑中队民警正在青原区坪田路口执勤时,发现驾驶无牌二摩托车的刘某呼吸中散发着酒精的味道,随后,民警将刘某的车辆扣留,并将其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8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经询问得知,刘某前一天晚上喝了4碗米酒,以为睡一觉酒就醒了,第二天一早便骑着刚买的摩托车上路。经民警查询,刘某并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属无证饮酒驾驶,并依法对其处罚金2000元。(李志红、记者张苡歆)

峡江交警酒后骑车逛街不料被查正着

近日,峡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违法当事人是一位八旬老翁,他对交警的行为不理解,一直抱怨不停。而随行老伴却直夸交警管得好。

当天中午,该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驾”整治。13时45分许,民警对一辆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面色潮红,一股“酒气”扑鼻而来。遂立即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属“酒后驾驶”。经询问,当事人对其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当事人胡某反映,他年近八旬,中午在家吃饭时喝了半碗米酒,饭后骑摩托车带老伴去县城逛街。胡某的妻子表示,胡某有个不好的习惯,每天中晚餐喜欢喝点酒,有时喝了酒还骑摩托车。她反复劝过胡某,胡某却一直不听劝,现在被民警查到,希望能让胡某长点记性。

查证属实后,民警对胡某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姚永忠、记者张苡歆)

井冈山经开区交警持续发力整治酒驾显成效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井冈山经开区大队结合辖区实际,紧盯重点时间段、重点路段和重点人群,持续发力,整治酒驾醉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严查、严管、严惩的高压态势。

整治期间,该大队采取路面整治与科技管控相结合的举措,共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28起,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逾期未年检、逆向行驶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5100余起。(曾小艳、记者张苡歆)

井冈山市交警加大“酒驾”整治力度

近日,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大“酒驾”整治力度,取得较好成效,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在城区、乡镇主要道路,采取固定执勤、临时设卡、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查纠力度,实行不间断连续整治,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活动。4月份以来,该大队共查处酒驾20起,其中酒驾18起,二次酒驾1起,醉驾1起。(汤杰、记者张苡歆)

万安交警紧绷酒驾整治安全弦

近日,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精密部署,紧绷酒驾整治这根弦,有效遏制由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截至目前,该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251起,其中酒后驾驶129起。

该大队不仅成立了酒驾查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将酒驾查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与个人奖励工资挂钩,建立奖惩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整治工作,对酒驾整治始终保持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

同时,该大队结合实际,根据往年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判,突出对酒店、餐馆等场所的管控,着力在源头遏制酒驾的发生,并强化在午后、夜间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排查。此外,该大队在微信等网络平台及时曝光酒驾人员名单,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酒驾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风尚。(胡峰、记者张苡歆)

吉安县交警查处酒驾违法行为65起

吉安县司机抽血检查酒精含量

司机抽血检查酒精含量

昨日,记者从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4月份以来,该大队查处酒驾65起,二次酒驾两起,醉酒驾驶1起。

从4月16日开始,该大队集中警力,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统一行动,对酒驾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对醉驾行为一律刑事拘留。同时,采取轮流换岗、交叉用警的方式,针对餐饮集中路段、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实行“大围捕”“小收网”战术,让“酒驾者”无处遁形。(汪斌、记者张苡歆)

遂川交警多举措开展酒驾专项整治

遂川县开展酒驾整治0

遂川县开展酒驾整治

14日,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酒驾、毒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据统计,当天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余起,酒后驾驶9起。

该大队严守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国省道“三大主战场”,采取设置固定卡点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酒驾、醉驾、毒驾严重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行动。

行动中,该大队科学部署、严密防控,充分利用酒精检测仪、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检查中,民警严格规范检查过往车辆,对涉嫌酒驾人员进行认真检测,筛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约通讯员肖遂冬、记者张苡歆)

吉水交警行政拘留2名再次酒驾人员

吉水交警严查酒后驾驶1

吉水交警严查酒后驾驶

今年以来,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持续以高压态势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该大队通过酒驾查处现场直播等方式巩固宣传阵地,同时提高了网络见警率。该大队在查处酒驾时配备执法装备,充分运用照相机、摄像机、酒精测试仪、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装备,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有效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布置警力在县区主要路口营造阵势,全员上岗查处酒驾。

4月12日,该大队在路面执勤执法工作中,查处两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系第三次酒驾,另一人系第二次酒驾。将违法行为人控制后,驾驶人李某与黄某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吉水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二人作出罚款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黄伟、记者张苡歆)

新干交警高压严管整治酒驾

新干县开展酒驾整治7

新干县开展酒驾整治

4月18日,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警力,在全县范围内严查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辖区群众出行创造了一个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当天,该大队结合以往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特点,科学研判,在县城各重点路段设卡,合理部署警力对过往车辆逐车检查,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高压严管的态势,有力震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远离酒驾,确保出行安全。

据统计,此次行动共检查车辆500余辆,查处酒驾20余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70余起。(傅帅文、记者张苡歆)

泰和交警男子不思悔改再次酒驾获刑罚

泰和县万某进行酒精检测

万某进行酒精检测

连日来,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加大了对城区的巡逻与管控力度,查处包括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11日15时30分许,该大队民警在澄江大道国兴路段查酒驾时,查处一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经查,涉案人万某于2015年3月2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澄江镇文田乌鸡市场撞伤行人,后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怎料万某不思悔改,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饮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收集完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万某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胡传飞、郭昶军)

相关链接

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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