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2018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 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8-04-14 10:11 来源:

吉安市2018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

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2018年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189号)部署,现就开展我市2018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监察执法,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管控和排查风险隐患,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开展范围主要内容

在全市各类煤矿(包括列入去产能范围矿井及停产停工矿井,即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方面:

(一)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责令停产矿井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矿井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等行为;重点整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各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本企业实际,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等情形。

(二)采掘布置和采煤方法方面

严厉打击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超层越界生产、违规进入禁采区进行采掘活动等行为;重点整治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头面多,采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不严格按照年度采掘计划组织采掘作业,不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符合现场实际或未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修改,采掘工作面木支护、空顶作业等情形。

(三)瓦斯防治方面

严厉打击瓦斯超限作业,重点整治传感器种类不全、数量不足、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通风系统不完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违规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甚至无风微风作业等情形。

(四)防治水方面

严厉打击在水患威胁区域违规进行采掘活动;重点整治未查明矿井和周边老空区积水情况并及时上图,受水患威胁矿井未确定禁采区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未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等情形。

(五)机电运输方面

重点整治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机电设备失爆,使用非安标产品等情形。

(六)“两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方面

重点整治未按要求建立“两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未运行“两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等情形。

四、工作步骤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20182月至12月,分3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排查阶段2月至4,“扫雷”行动)

1、全面宣传发动。各产煤县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电力、公安等部门,结合本辖区煤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同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2.摸清底数。各产煤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公安和电力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证照情况和生产停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梳理,摸清各类煤矿底数,严格依据煤矿持证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情况对煤矿进行分类,凡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失效,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情况的矿井要坚决列入停产停工整改煤矿。

3.全面辨识风险和查找隐患。各地组织煤矿企业通过开展“五个一”活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并上线运行、开展一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对照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对企业在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灾害防治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认真查找风险和隐患。

4.全面梳理建档。各煤矿企业对查找出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级,明确风险和隐患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对排查出的风险和隐患,必须建立明细台账,做到逐项建清单、逐企建档案,并逐项制定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重大风险和隐患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要在企业内部公布,并及时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5.全面纳入动态管理。在全面建立风险和隐患清单、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各煤矿企业要将所有排查出来的隐患全部录入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两个15天”的要求(每15天登录使用一次系统、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新增隐患登记)录入系统,纳入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9月,“清零”行动)

1.严格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各煤矿企业要在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和“两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即:绘制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根据四色图对安全风险制作告知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和“岗位安全要素表”和“设备安全要素表”。

2.全面整改隐患。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整改责任,对部门检查和煤矿企业报送的重大隐患要按规定进行督办,并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

3.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煤矿进行对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重大隐患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4.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措施。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等强制措施和“四个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执法措施。要通过严格检查、集中排查、严厉整治,做到“五个一批”到位,即: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5.严格开展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对未开展全面排查、未开展 “五个一”活动、未上线管理、未完成“一图、一牌、三清单”、未按要求推行“岗位安全要素表”和“设备安全要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的煤矿,纳入诚信管理,列入诚信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6.严格实行隐患销零。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煤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辖区内煤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分类整治,坚决做到逐企业、逐网格“销零”治理到位。市安监局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全市煤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7.分级约谈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在严格依法处罚、追究责任的同时,各地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重点督查约谈,督促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一起事故的煤矿,由县级政府进行约谈,发生较大以上或2次以上事故的煤矿,由设区市政府约谈。

(三)统筹推动、巩固提升阶段(9月至12月)

1.认真开展“回头看”。各地对“扫雷”行动和“清零”行动进行全面认真“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逐一复查,严防违规组织生产。

2.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煤矿在认真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进行的基础上,对安全管理各项制定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评估,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下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是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

3.树立标杆作出示范。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市选择培育2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煤矿,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安委会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发改能源、国土、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邓淑斌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杨小勇同志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分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彦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行动取得实效。要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督查等形式,沟通情况、促进工作,共同推动专项行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要把专项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两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运行、打击和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管控和灾害治理、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切实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煤字〔201737号)有关要求,于2018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执法措施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执法,依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切实做到“五个一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停产矿井违规组织生产、“五假五超”等严重违法生产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

要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土、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并查实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兑现奖励。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戒力度,各产煤县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曝光煤矿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煤矿名单要及时按规定报送,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五)定期调度报告工作进展

请各产煤县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183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安监局,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专项行动联系人,并明确一名股级干部为联络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从20184月份开始,每月3日前,各产煤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安监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联系人:刘华柏,联系电话:0796-8269072,邮箱:2415058932@qq.com 

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2.doc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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