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在隐蔽战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修法背景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
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保留了现行国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间谍工作的内容,将条文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的表述修改为“反间谍工作”,相关条款也一并作了文字调整。
修法过程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6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
2014年7月30日,该草案在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8月25日,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作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2014年10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草案,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拟确定为间谍行为。这是我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草案审议
2014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草案二审稿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规定,列明六类行为。
草案二审稿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