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讯(罗峰)近日,由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盗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彭某利用帮同事周某某查询工资之际,见财起意,盗用周某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工资卡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彭某先后80余次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同事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转账方式盗走周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36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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