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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套路贷”!吉安打掉一团伙 疯狂作案20余起
2018-04-03 08:26 来源: 吉安发布

吉州“套路贷”案件

近日,吉州公安分局打掉一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名,破获系列敲诈勒索案20余起。

2月9日,吉州公安分局接到张某报案,其因贷款被车贷公司扣车并索取高额费用。

2017年11月23日,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一家车贷公司,并办理了32000元、60日后还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后,张某均按时支付利息等费用。正值借款后的第61天,车贷公司突然将张某的汽车开走,并要求张某支付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56000元。

侦查员经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涉案的车贷公司以押车贷款名义下套设局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侦查员初步梳理该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作案手法、流程,并掌握了业务员周某(上饶广丰人)、邓某(吉州区人),财务郭某(安福人)、放款人肖某(吉安县人)等人的身份信息。3月12日,民警在吉州区城南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周某、邓某抓获,数日后又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归案。

经查,周某、邓某、郭某等人在吉州区开设了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展车贷业务。为规避风险非法敛财,该公司只与借款人签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置重重陷阱,因借款人通常对贷款还本息日期不会牢记在心,故只要借款人一出现违约情况,该公司立即通过GPS找到汽车并将其开走隐匿在偏僻位置,以此要挟借款人缴纳高额违约金、保证金甚至所谓的“拖车费”,不少借款人自认倒霉,交钱了事。此招屡试不爽,周某等人尝到了快速敛财的甜头,疯狂作案二十余起,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目前,周某、肖某已被刑事拘留,邓某因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另一嫌疑人郭某还在追捕中,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网络配图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该类“套路贷”主要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和不想让家人知道的特点,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要挟、侮辱、骚扰、“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对借款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

有网友也听说或遇到过类似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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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建议,也不能把合法网贷与套着网贷外壳的诈骗混为一谈:

@额外得瑟得瑟: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网贷,有些贷款是合法的,有些贷款压根就是诈骗。大部分学生都是被网贷公司的虚假宣传所骗。我之前在办理手机分期,他们宣传的是千分之一的利息,我一看好低,就给办理了,等你签完以后,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他们就跟你玩文字游戏,该打击的还是要打击。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三四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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