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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年检仍然承保 未尽说明不免责
2018-02-06 11:38 来源: 中国吉安网—庐陵新刊

安福讯(刘艳、贺洁)如果保险公司明知保险标的出现免责事由,而未予说明仍然承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否以此免责呢?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08989元。

王某于2012年1月份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2014年1月已年检过期。2014年12月24日,王某为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33201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2015年3月21日傍晚,王某驾驶车辆从安福开往宜春,行驶至安福和宜春交界处时,为避让对方车辆,致使自己的车掉进沟里被撞毁损坏。王某立即向被告报案,因系单方事故,由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察,车子被拖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损维修,花费托车费999元。2015年3月23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定损估价单,认定该车车辆损失,材料费109709元,辅料费、工时费35853.5元,合计145562.55元。2015年4月21日,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行驶证过期,予以拒赔。王某不认可,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的车辆系2012年1月份购买,2014年1月已年检过期,被告在明知保险标的已经出现了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且未向原告详细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仍接受投保并收取保险费,应认定其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损失虽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定损估价,原告主张按实际维修费用为准,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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