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讯(何燕兰)1月12日,吉安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章某、朱某、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案的宣判,有效震慑了污染环境行为,助力辖区“净空、净水、净土”行动实施。
2017年初,章某、朱某、施某为从废弃的电容物中提取铝锭销售获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合伙在吉安县油田镇院山村后山建电子垃圾焚烧厂。2017年4月13日开始,章某等人雇请民工焚烧从外地收购来的废弃电容物,至2017年4月17日被查获时,章某等人共收购电子垃圾140余吨,已焚烧50余吨,产出半成品30余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空气造成了污染。经吉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章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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