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记者郭曼侬、罗青)12月26日下午,记者从《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出台,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的实际步骤,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进入依法有序的轨道。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条例》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城市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集中各方智慧的立法成果。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和需求,以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环境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
《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聚焦了突出问题,规范了城市管理,细化了执法标准,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生热点问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市民反映强烈、对生活影响较大的油烟扰民、超店经营、占道经营、户外广告无序设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乱贴乱挂、“抛冒滴漏”、非机动车乱停放等突出问题纳入其中,并在条例中予以规范。
《条例》对上位法相关规范作出了具体化、补充性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均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建(构)筑物外立面维护、超店经营、户外广告、施工现场、吊挂晾晒、闲置土地、架空管线、油烟扰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市容和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依据吉安实际,合理确定法律责任,明确处罚的上下限额,进一步细化了执法标准,压缩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
此外,《条例》贯彻了现代城市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了我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管理经验,在设定禁止行为和确定法律责任条款上,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市民群众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照上位法具体要求,对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绝大多数罚则规定要先“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再进行处罚,不单纯性地设罚款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教育在先的立法精神和管理理念。